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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需协助办手续

紫菜饼表妹 发表于 2018-10-16 11: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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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李某某向吴某某购买了一套房子,并支付了价款。某日,李某某与吴某某一起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要求吴某某提供离婚证或与其丈夫一起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吴某某此后音讯全无,无奈之下,李某某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某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院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陈国亮表示,目前在我市,像李某某与吴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一人名下,但市房地产交易所要求产权人提供购买房屋时的单身证明或提供结婚证,并与其配偶一起到该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很多,而福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却不同,只需登记名字的产权人本人到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需要提供购买房产时的单身证明或提供结婚证并与其配偶一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陈国亮律师认为,李某某与吴某某签订的《卖断契》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在《卖断契》中,签名的吴某某就是出卖房屋的产权人本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签约双方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登记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李某某作为买方基于对不动产产权登记公示内容的信赖,与登记公示的所有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某某与吴某某签订《卖断契》时,房产已办理登记在吴某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依据物权登记公示原则,李某某有理由相信吴某某是该房产的所有人,因而,李某某诉请吴某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于法有据。
来源:福清侨乡报 作者:滕端钦 通讯员 陈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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