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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标会真的是“互助会”吗?

海蛎饼先生 发表于 2018-9-25 12: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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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比银行高,又方便周转,这样所谓号称“互助会”的标会在福建等地的民间倍受青睐。可一旦“会脚”拿钱跑路,很多人的血汗钱就会付诸东流。
黄某系某闽剧团团长,其妻子郑某系该剧团演员。2012年9月开始,郑、黄夫妻二人在位于福清市石竹街道的剧团团部以郑某为“会首”组建标会。两人对外公开宣传参与标会可以获得高额利息,吸引了包括该剧团演员、其他剧团演员在内的众多社会人员作为“会脚”参与标会。
根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在郑某等人组织的标会中,“会脚”每个月都会缴纳相应的会费,作为“会首”的郑某会优先无息使用第一期的会费,以后每期各“会脚”通过标写利息或抓阄的方式来竞标,由中标的“会脚”轮流使用会费,并支付相应数额的利息。
“有些会脚标完会后就跑了,导致我要贴钱,于是我就又开新的标会筹钱来应急。但是新的标会有时候也会有人跑掉,于是我又得贴钱,到最后,我需要贴的钱越来越多,没法维持下去,于是会就倒了……”提到倒会的过程,郑某到案后供述道。2015年2月,黄某还将闽剧团的资金人民币60万元投入到标会维持运转。
2015年3月至5月间,由于资金链断裂,郑某、黄某再也无力维持标会正常运转,以郑某作为“会首”组建的6个标会相继倒会,资金受损的民众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郑某、黄某在上述期间共累计吸收资金高达人民币1500余万元,参与人数多达百余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郑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黄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郑某、黄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民间标会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运行,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容易演变成不法分子骗取钱财的投机工具,一旦标会倒会,损失往往难以追逃,务必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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