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第三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1家流通企业销售的1批次产品,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建华翔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5月15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Z26-FQNS33-029)显示福建华翔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甜椒(2026年4月10日购进),经抽样检验,噻虫胺、氟啶虫酰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甜椒部分已出售,部分损耗处理,截至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间较久,截至目前,暂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采取整改措施改正违法行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噻虫胺、氟啶虫酰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应为种植环节原因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甜椒。2.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优化供货筛选标准,严格核验每批次检验真实性,严守食品安全经营底线。福清市海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建华翔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龙江街道林敏强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龙江街道林敏强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提供的饭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经营单位餐具为重复使用,未对外进行售卖,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对该当事人进行调查,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福清市龙江街道林敏强餐饮店提供的饭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餐具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严,消毒时间不足导致清洗消毒不合格。整改措施:1、加强操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落实餐用具消毒流程控制;2、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存放于密闭的保洁柜内。福清市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龙江街道林敏强餐饮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四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3家食品经营单位4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龙江街道郑燕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龙江街道郑燕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提供的菜碗和面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经营单位餐具为重复使用,未对外进行售卖,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对该当事人进行调查,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福清市龙江街道郑燕餐饮店提供的菜碗和面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餐具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严,消毒时间不足导致清洗消毒不合格。整改措施:1、加强操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落实餐用具消毒流程控制;2、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存放于密闭的保洁柜内。福清市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龙江街道郑燕餐饮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玉屏街道潘佐通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玉屏街道潘佐通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提供的小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经营单位餐具为重复使用,未对外进行售卖,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对该当事人进行调查,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福清市玉屏街道潘佐通餐饮店提供的小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后厨作业流程管理不规范。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消毒标准消毒。福清市玉屏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玉屏街道潘佐通餐饮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福清市龙山怡佳昕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龙山怡佳昕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提供的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经营单位餐具为重复使用,未对外进行售卖,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对该当事人进行调查,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福清市龙山怡佳昕餐饮店提供的碗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未清洗干净消毒。整改措施:加强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福清市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龙山怡佳昕餐饮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五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3家食品经营单位5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龙江豪灵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龙江豪灵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提供的大碗和小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经营单位餐具为重复使用,未对外进行售卖,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对该当事人进行调查,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福清市龙江豪灵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大碗和小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 餐具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严,消毒时间不足导致清洗消毒不合格。整改措施:加强操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落实餐用具消毒流程控制;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存放于密闭的保洁柜内。福清市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龙江豪灵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高山王芬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高山王芬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提供的拌面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经营单位餐具为重复使用,未对外进行售卖,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对该当事人进行调查,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福清市高山王芬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拌面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未按规定清洗消毒。整改措施:按规范进行全面的清洗消毒。福清市高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高山王芬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福清市石竹郭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石竹郭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提供的大碗和小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经营单位餐具为重复使用,未对外进行售卖,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对该当事人进行调查,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福清市石竹郭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大碗和小碗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未按规定清洗消毒。整改措施:加强餐具清洗消毒。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石竹郭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via福清市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