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组织提供,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和收入困难群体、普通工薪收入群体供应,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和共同居住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擅自转让、调换、赠与保障性住房;
(二)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三)不得设定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
(四)不得违反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购房人去世后,由法定继承人按法律法规继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继续居住;因继承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回购。
四、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满1年后,购买人存在长期拖欠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司法机关已裁定购买人贷款违约,购买人因工作调动迁往福州市以外的区域等特殊情形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可向原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原开发建设单位初审,市住建局复审后,由原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回购。
五、申请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存在法律纠纷情况和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存款利率确定。其中住房折旧按折旧年限(建筑主体结构50年、装修10年)予以核减;存款利率按交付使用年度商业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予以核增。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毛坯部分)×(1-交付使用年限×2%)+原购买价格(装修部分)×(1-交付使用年限×10%)】+【原购买价格(毛坏+装修)×交付使用年度商业银行一年期存款平均基准利率×交付使用年度】
折旧年限和交付使用年限自交付之日起算,不满1年按1年计算。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免征契税。
七、回购后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续面向符合相应条件的保障家庭供应,出售价格为原回购价格加上出售过程增加的税费。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出售业务;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区住建局(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九、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从其规定。
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
(注:以上内容以实际出台实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