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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举报有奖!福清5人被“执行悬赏”

 
小帮 发表于 2025-10-15 08: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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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第八十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您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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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林则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则朋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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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则朋

被执行人:林则朋,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透堡镇南街村下街15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0219871020xxxx

执行金额:48555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则朋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2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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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林惠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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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惠芳

被执行人:林惠芳,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陈庄村77-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0212xxxx

执行金额:26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惠芳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务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凡向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林惠芳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65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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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陈凤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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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娇

被执行人:陈凤娇,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陈庄村77-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1224xxxx

执行金额:26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凤娇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务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凡向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凤娇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65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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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林民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民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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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民旺

被执行人:林民旺,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苏田村岳前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40521xxxx

执行金额:1154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民旺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72。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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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曹能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曹能芳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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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能芳

被执行人:曹能芳,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积库村田墘16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30716xxxx

执行金额:31万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能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务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53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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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何美建、陈敏

悬赏执行公告的声明


福清市人民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于2025年1月14日在福清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第五十六期“执行悬赏令”,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对何美建、陈敏的悬赏执行公告予以撤销。


特此声明。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4日

特 别 说 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来源: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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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香百合花 | 来自山东
严查惩处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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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1:17:01 来自手机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都是老赖必须严惩不贷。
收起回复
半度微凉 : 必须严惩
2025-11-6 22:51 来自福建 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2025-10-23 19:51:32 来自手机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老赖必须严惩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3 天前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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