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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小招、初招政策照顾对象就学办法》〔2015〕4号

admin 发表于 2024-6-30 00: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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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小招、初招政策照顾对象就学办法

(融招委会〔2015〕4号)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福清市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办法。

一、华侨,港、澳、台胞子女就学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省侨办、省教育厅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闽侨文宣[2009]10号)文件精神,在我市就读的华侨,港、澳、台胞子女享受以下就学照顾:

1.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港、澳、台胞子女回内地就读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就学手续,原则上由祖籍地所在镇(街)政府安排在本施教区中、小学入学。

2.外籍生(父母均是外籍),其父母在城区购房,可安排在城区相应的中、小学(有学位余额)就读。

3.外籍生(父母均是外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城区购房且户籍在相关社区,可安排在城区相应的中、小学(有学位余额)就读。

4.华侨,港、澳、台胞子女就读小学由相关学校审核,就读城区初中由招委会办公室审核。

二、台商子女就学办法

依据《省教育厅、省台办省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7〕210号)、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台商子女入学暂行规定(榕教初[2007]23号)文件精神,在我市就读的台商子女享受以下就学照顾:

1.台商子女入学福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享受福清市学生同等的待遇。台商子女入学小学,可以到区域内相对就近的优质小学就读,台商子女小学毕业,继续在福清上初中的,按初招政策升入初中,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台商子女来我市初中就读的,按就近原则安排到城区初中学校就读。台商子女是指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

2.台商子女就读资格由市台办审核相关材料后报招委会审批,原则上统筹安排在城区有学位余额的学校入学。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办法

依据《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试行)》(融委〔2013〕42号)中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享受以下就学照顾:

1.子女处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就学申请,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我市市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入学或根据个人意愿安排就近入学。

2.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相关材料后报招委会审批,原则上统筹安排在城区有学位余额的学校入学。

四、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孤儿、见义勇为子女就学办法

依据《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3】1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闽教综【2013】13号)文件精神,结合驻融部队实际,在我市就读的军人子女享受以下就学照顾:

1.驻融作战部队军官及士官子女(符合随军条件)在城区有就学需求的统筹安排在有学位余额的中、小学就读,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符合随军条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就近安排教育质量较好公立学校。其他军人子女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符合上述条件,享受就学优惠政策的就学名单由双拥办依据标准进行审核认定,每年7月10日前报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上照顾对象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在有学位余额的学校就读。

3.依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榕教初〔2015〕11号)中规定:适龄儿童本人的户籍关系在本片区,原则上应随父母到常住地安排入学,但因下列特殊情况而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的,可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就近安排入学。⑴父母双方均在边远部队,子女随军有困难的;⑵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

父母双方均在边远部队,子女随军有困难的军人子女和烈士子女的就学资格由双拥办依据标准审核认定,孤儿、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的就学资格由民政局、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依据标准审核认定,每年7月10日前报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上照顾对象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在有学位余额的学校就读。

五、体育特长生就学办法

依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招收福州市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工作的相关意见,安排城区初中招收体育特长生。体育特长生招收工作由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测试,汇总成绩提交招委会研究决定,安排相应学校(二中、侨中)录取。

六、优秀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就学办法

依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榕教初〔2014〕11号)文件精神,在我市就读的优秀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享受以下就学照顾:

获得福建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福州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福州市十佳农民工称号以及“十佳新福清人”荣誉称号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中、小学,可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予以安排。

七、重点企业高管子女就学办法

1.企业高管:重点企业高管认定为重点企业中的高层管理人员。重点企业高管子女统筹安排到城区有学位余额的学校就读。

2.企业中层:企业中层认定为重点企业中的中层管理人员。重点企业的中层人员子女就学参照《关于支持驻融中央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2013年9月12日出台)的规定,原则上统筹安排至企业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近入学。

3.审批与上送:重点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由各工业区、开发区依据标准进行认定,上报招委会审批后,每年7月10日前送招委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八、有突出贡献的华人华侨直系亲属就学办法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海外华侨,港、澳侨胞的直系亲属,需要在我市小升初就学,由福清外侨办(含侨联)审核后,经侨办统一报请分管副市长审批,每年7月10日前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在城区有学位余额的中学就学。以上照顾对象每年原则上控制在30人以内。

九、对我市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直系亲属就学办法

对我市教育事业捐资达100万以上的个人或企业法人和其他对我市教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各界人士,其直系亲属就学,统筹安排到城区有学位余额的学校就读。小学资格审核以就读学校为主,小升初资格审核由招委会负责。

十、城区中、小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子女就学办法

1.城区五所中学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直系亲属(三代内,户籍在城区)定向录取本校。

2.城区小学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直系亲属(三代内,户籍在城区)就读安排在本校。

3.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直系亲属(三代内,户籍在城区)就读小学给予照顾,根据需求安排在城区小学。

十一、其他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象就学办法

本办法中未提及的其他属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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