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房产网讯:5月22日和23日,福清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多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其中涉及上迳、龙田、海口、一都、音西等镇街,转用土地包括园地、水田、旱地等。具体如下: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
一都镇2023年度第二批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融政土〔2024〕189号
一都镇人民政府:
你镇融都政〔2023〕193号文悉。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21〕18号)精神,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镇境内农用地0.0291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福清市一都镇一都村园地0.029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9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300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你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要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和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筑风貌管控和旧宅基地管理。
四、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镇依法办理,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
音西街道2024年度第二批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融政土〔2024〕192号
音西街道办事处:
你街道融音西办〔2024〕176号文悉。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21〕18号)精神,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街道境内农用地0.0120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福清市音西街道龙溪村园地0.0120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120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你街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你街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要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和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筑风貌管控和旧宅基地管理。
四、你街道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街道依法办理,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
上迳镇2023年度第三批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融政土〔2024〕194号
上迳镇人民政府:
你镇迳政〔2024〕61号文悉。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21〕18号)精神,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镇境内农用地0.0120公顷(其中耕地0.01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福清市上迳镇官元村水田0.0106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014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120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你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要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和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筑风貌管控和旧宅基地管理。
四、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镇依法办理,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
上迳镇2023年度第四批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融政土〔2024〕193号
上迳镇人民政府:
你镇迳政〔2024〕62号文悉。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21〕18号)精神,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镇境内农用地0.0360公顷(其中耕地0.03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福清市上迳镇油塘村水田0.0321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039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360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你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要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和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筑风貌管控和旧宅基地管理。
四、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镇依法办理,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
上迳镇2023年度第五批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融政土〔2024〕202号
上迳镇人民政府:
你镇迳政〔2024〕63号文悉。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21〕18号)精神,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镇境内农用地0.0240公顷(其中耕地0.024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福清市上迳镇洋中村水田0.0120公顷、旱地0.0120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240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你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要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和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筑风貌管控和旧宅基地管理。
四、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镇依法办理,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
上迳镇2023年度第六批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融政土〔2024〕195号
上迳镇人民政府:
你镇迳政〔2024〕64号文悉。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21〕18号)精神,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镇境内农用地0.0185公顷(其中耕地0.01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福清市上迳镇油塘村水田0.0171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014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185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你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要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和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筑风貌管控和旧宅基地管理。
四、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镇依法办理,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
海口镇2024年度第三批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融政土〔2024〕197号
海口镇人民政府:
你镇海政综〔2024〕48号文悉。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21〕18号)精神,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镇境内农用地0.0120公顷(其中耕地0.01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海口镇前村村旱地0.01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6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120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不得改作它用。
二、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你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要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和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筑风貌管控和旧宅基地管理。
四、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镇依法办理,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
龙田镇2024年度第三批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融政土〔2024〕199号
龙田镇人民政府:
你镇龙政〔2024〕47号文悉。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21〕18号)精神,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龙田镇境内农用地0.0120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龙田镇二村村其他农用地0.0120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120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 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你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要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和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筑风貌管控和旧宅基地管理。
四、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镇依法办理,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素材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官网
来源:福清房产网
2024-05-24 17:57 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