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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福清法院发布第四十八期“执行悬赏令”

 
大姐姐 发表于 2024-5-14 10: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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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第四十八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你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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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被执行人韩章冰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韩章冰的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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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章冰

被执行人韩章冰,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先锋村玉井街西191号,公民身份号:35018119810609XXXX

 执行金额:49.3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章冰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悬赏有效期限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1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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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郑凤珠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郑凤珠的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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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凤珠

被执行人郑凤珠,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先锋村玉井街西19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01010XXXX

 执行金额:49.3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凤珠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悬赏有效期限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1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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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蒋心朝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蒋心朝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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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心朝

被执行人:蒋心朝,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南宵村下宅2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0810XXXX

执行标的:43.065万元及利息

举报人提供的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蒋心朝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006。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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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王丁峰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丁峰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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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丁峰

被执行人:王丁峰,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马湖村19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20124XXXX

执行标的:38万元及利息

举报人提供的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王丁峰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006。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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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陈国忠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国忠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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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忠

被执行人陈国忠,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东欧村219-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71216XXXX

执行金额:25万元及利息

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国忠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愿意按照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3%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003。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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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说 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文由福清法院新媒体制作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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