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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被拘留!又是电动自行车....

小帮 发表于 2024-3-18 14: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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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2名当事人
电动自行车电池
室内存放、充电引发火灾
无人员伤亡
因过失引起火灾
被行政拘留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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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一高层住宅小区27楼起火。经查,火灾为该层住户私自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拎回家中客厅充电时突发故障所致。

据悉,当事人2021年7月在网店“致跑王工厂自营店”购买了涉事的英格威品牌电动自行车及原装锂电池,并按照交管部门要求正常上牌,期间未对电池进行过违规改装。

通州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因过失引发火灾的当事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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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4日,北京市房山区一居民小区发生火灾。经查,起火原因是当事人违规带回家中客厅存放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突发故障所致

据悉,当事人于2021年3月在网上购买了一辆品牌为索罗门T6的折叠电动自行车,车辆、电池均为原装,当前查看购车网店已处于停业状态。

房山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过失引起火灾的当事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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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有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安全负面清单及治理措施(试行)》

此次专项整治“清单对电动自行车在停放充电环节的禁止事项消防技术标准和治理措施进行了明确。其中,对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先告知、后处罚”,首次出现违法行为的,对违规车辆实施搬离,并告知使用人违法行为及后果;对拒不改正、再次出现违规停放、充电的违法行为,依照《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对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管理单位,依照《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因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多次出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由消防、交警部门探索联合实施车辆号码牌标识管理,对红色标识车辆在四城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施限行。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安全负面清单及治理措施

(试行)


近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环节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州市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导则(试行)》等技术标准,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负面清单及治理措施如下:

一、负面清单

(一)车辆使用人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1.在建筑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2.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3.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二)管理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4.未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管理维护。

5.未落实对管理范围内的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所停放车辆基本信息登记管理等工作。

6.未落实对管理范围内充电安全的日常管理巡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7.未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

8.未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三)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设置在室外的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并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保持6米安全距离。

10.受场地限制,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必须毗邻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禁止设置在除地面一层、半地下层和地下一层以外楼层,并应采用实体墙、防火门等方式与其他功能部位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11.架空层直接通向公共门厅、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和建筑内天井的,不得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12.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防火分区面积和停放车辆数量不得超出规定要求。车位应分组设置,每组长度不大于20m,相邻组间应设隔墙;每个车位大小不小于2.2m x0.8m,不得超量停放。

13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和防排烟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14.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内充电线路、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并穿管保护,充电设施、插座、配线箱、线缆等严禁敷设在易燃可燃物上,严禁使用大功率照明灯具,严禁私接电线“飞线充电”。

15.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还应满足《福州市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导则(试行)》《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等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治理措施

1.对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先告知、后处罚”,首次出现违法行为的,对违规车辆实施搬离,并告知使用人违法行为及后果;拒不改正、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依照《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2.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依照《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因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多次出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由消防、交警部门探索联合实施车辆号码牌标识管理,对红色标识车辆在四城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施限行。

5.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存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定期将有关情况函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督促落实内部教育管理工作。

6.管理单位应组建电动自行车火灾快速处置志愿消防组织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处置程序,加强日常演练。

7.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因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被处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将相关信息抄送属地房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8.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单位开展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停放车辆。

9.超过20辆的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具有自动识别、预警功能的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设施鼓励推广应用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10.各新闻媒体加大曝光力度,对存在电动自行车消防违法行为车辆、单位进行曝光。消防救援机构定期公开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和涉事电动自行车、电池品牌等信息。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市广大市民应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向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反映或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北京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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