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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页聊天记录被公之于众:私人影院、开房、钻小树林……聊天记录在网上“炸裂”。
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学发布相关情况通报—— 近日,网传我校“一女教师与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学校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事件引发公众关注之余,也引来疑问:涉事双方在事件中应担负何种法律责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夏文忠律师认为:女老师在本案中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其一,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的对象系妇女、幼女,并不包含男性; 其二,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被侵害对象可为男性的强制猥亵罪,但要求构罪的前提是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同等严重程度的方法,本案显然不属于此类情况; 其三,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猥亵儿童罪,不需要上述构罪前置条件,但要求被害人年龄在14岁以下。本案男生已年满16岁,因此涉案女老师并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相关部门对事件还在调查中,就目前公开的资料看,虽然涉案女教师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其行为违反了职业规范。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属于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警告和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开除处分、给予批评教育等,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 本案中,丈夫可以向女老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也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事件中女教师的出轨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过错? 夏文忠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结合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夫妻间互负的义务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过错来进行缩限解释。首先,无论是传统道德、公序良俗还是法律规定,均要求夫妻应当对彼此履行忠实义务、尊重义务以及互相关爱义务,因此,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必然是违反上述夫妻义务的行为。其次,该行为应当比照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可明确适用的四种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来衡量其严重程度。对于出轨行为,其具体情形将成为考量该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出轨次数较多等。如果过错方的行为能够得到认定,一般情况下,法官会结合各项因素酌情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夏文忠律师认为,女老师丈夫的曝光行为,可能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本案中,女老师丈夫指名道姓地公开聊天记录,且传播较广,或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可以要求删除相关内容,造成损失可以要求主张赔偿及赔礼道歉等。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如造成进一步严重后果,则可能触犯刑法上的侮辱罪。
来源: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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