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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清一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作出通报,包含牛蛙和吐司等食物,详情如下。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家企业1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样单编号为GZJ233500000029380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炼乳味吐司产品
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复检,福建菡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炼乳味吐司(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3-03-10,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经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福建菡香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生产了该产品200箱(2.5千克/箱),销售200箱。福建菡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炼乳味吐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2.处以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市监镜洋处罚(2023)7号)。 过氧化值不合格的原因:原料大豆油临近保质期限,员工操作不当,大豆油使用后瓶盖未盖上,油长时间与空气接触导致油脂氧化。整改措施如下:加强原料进货查验,加强原料投放管控,进行专人专管,对前一天未使用完毕的原料做好密封防护。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建菡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1家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1批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福清市音西蛙虾餐饮店采购的牛蛙 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音西蛙虾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牛蛙进行监督抽检,购进日期为2023-07-02,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 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7月25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牛蛙部分作为抽检样品,其余已全部加工制作成熟食销售,截止案发之日止,无剩余库存,无法召回。 2023年8月16日,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既不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也不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70.2元;2.处以罚款25000元。当事人采购牛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原因排查:餐饮加工环节未添加氯霉素。整改措施: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牛蛙。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音西蛙虾餐饮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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