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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福清法院发布第八十三期“执行悬赏令”

 
小帮 发表于 2025-11-27 15: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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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第八十三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您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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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林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荥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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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荥

被执行人:林荥,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村音埔西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671004XXXX

执行金额:1597048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荥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61。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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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俞晓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俞晓涛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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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晓涛

被执行人:俞晓涛,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江滨路 3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70717XXXX

执行金额:1597048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俞晓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61。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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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俞宏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俞宏亮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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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宏亮

被执行人:俞宏亮,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江滨路 3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540713XXXX

执行金额:1597048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俞宏亮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61。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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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王启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启顺的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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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顺

被执行人:王启顺,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东庄村田墘5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651023XXXX

 执行金额:18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启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8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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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何文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何文芳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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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芳

被执行人:何文芳,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较场路5号,港澳居民身份证:P606614(7)

执行金额:677261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文芳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 1000 元;举报被执行人何文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760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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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说 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文由福清法院新媒体制作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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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8:09:59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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