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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福清法院发布第八十一期“执行悬赏令”

 
小帮 发表于 2025-10-21 17: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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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第八十一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您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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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施恭朝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施恭朝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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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恭朝

被执行人:施恭朝,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东峰村14-1,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630822XXXX

执行金额:6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施恭朝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举报被执行人施恭朝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005。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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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曾建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曾建平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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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平

被执行人:曾建平,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南宵村上和洋1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720403XXXX

执行金额:8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曾建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005。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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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郑文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郑文华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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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华

被执行人:郑文华,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山宋井巷5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560915xxxx

执行金额:594664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文华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 500 元;举报被执行人郑文华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53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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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陈道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道群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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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群

被执行人:陈道群,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山东门街南段1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30316xxxx

执行金额:361694.3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道群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 500 元;举报被执行人陈道群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53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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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王孙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孙安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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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孙安

被执行人:王孙安,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瑶峰村瑶峰4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11103xxxx

执行金额:361694.3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孙安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 500 元;举报被执行人王孙安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53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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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说 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文由福清法院新媒体制作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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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3)
清香百合花 | 来自山东
严查惩处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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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lor Smi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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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3:45:04 来自手机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都是老赖必须严惩
收起回复
半度微凉 : 说的没错
2025-10-24 22:21 来自福建 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2025-10-22 21:36:54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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