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三稽处〔2022〕72号
福建省旺福顺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MA32W0AM24)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福荣花园19号)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及的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出具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
(二)经检查,你公司存续期间确有取得福州宏永科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800104,发票号码:24875116~24875119;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11510007~11510008;金额合计503097.09元,税额合计15092.91元,价税合计518190元)和福州柏捷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05130678~05130692,金额合计1407436.89元,税额合计42223.11元,价税合计1449660元)。
(三)经检查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福清支行,账号:116010********7492)2019年度的资金往来情况,发现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经营期间与福州宏永科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上游开票公司均没有资金往来。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经营期间收取的所有销售款项均在第一时间转入陈小燕等私人账户。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对你公司做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福州宏永科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800104,发票号码:24875116~24875119;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11510007~11510008;金额合计503097.09元,税额合计15092.91元,价税合计518190元)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你公司取得福州柏捷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05130678~05130692,金额合计1407436.89元,税额合计42223.11元,价税合计1449660元)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730号)第十条、《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点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暂不做处罚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涉案发票金额合计1967850元,你公司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已达立案标准,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