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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发布第六期“执行悬赏令”,知道这些人财产信息的快来举报!

海蛎饼先生 发表于 2018-9-23 14: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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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蔡吓光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899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蔡吓光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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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蔡吓光,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镜洋镇镜洋村北张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50424××××。
执行金额:450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蔡吓光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蔡吓光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21714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 年 4 月 13 日
因被执行人陈明泉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7270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明泉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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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明泉,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阳下街道东田村88-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0701××××。
执行金额:310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明泉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陈明泉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21714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 年 4 月 13 日
因被执行人陈琴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3555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琴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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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琴,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上迳镇油塘村99-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20108××××。
执行金额:1416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琴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陈琴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21714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 年 4 月 13 日
因被执行人陈友勇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3555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友勇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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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友勇,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上迳镇油塘村99-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61101××××。
执行金额:1416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友勇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陈友勇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21714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 年 4 月 13 日
因被执行人洪孝钟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260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洪孝钟的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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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洪孝钟,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音西街道珠山村朱山口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1005××××。
执行金额:13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洪孝钟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21714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 年 4 月 13 日
特别说明
第十三条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范围为法律规定的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十四条 悬赏执行不适用以下情形:
1、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2、举报人使用违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3、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的;
4、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5、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6、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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