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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庆福清院西惨案辨述

晴天780 发表于 2022-4-20 13:47: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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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庆福清院西惨案辨述

清嘉庆末叶,福清五九都(今高山镇)院西村的一起惨案,虽先后由福清知县和福州知府经办,但却惊动了福建巡抚史致光、闽浙总督董教增和清嘉庆皇帝。清代康熙中后叶,朝廷平定葛尔丹,削平三藩,收复台湾,财政开支入不敷出。康乾两朝,虽称“盛世”,但纳兰明珠和珅等权臣大肆敛财,上行下效,各级官员贪污严重。乾隆年间,国库开始亏空。

清嘉庆中后期,福清的官仓亏空日甚一日。知县卢继祖为了填补官仓亏空,就巧立名目,额外加征粮税,致使福清万民坐困,不少百姓卖儿卖女,流离失所。福清合邑民怨沸腾,要求上书朝廷,取消额外加征粮税。但百姓普遍没有文化,纷纷哀求庠生林弥高,代向朝廷反映民间疾苦。与此同时,县衙也多次派教谕要求林弥高支持加征粮税,但他拒绝了县衙的要求,一纸诉状送到“督辕”

当时福建省各级官仓均有大量亏空,闽浙总督董教增接到诉状后,害怕事情闹大,激起民变。如果朝廷对福建全面清仓,自己就脱不了干系。董教增深知反对加征粮税构不上罪,只有以“莫须有”的罪拔掉林弥高这根“眼中钉”,才能镇住百姓。于是,他污蔑院西村民立旗作乱,慌报林弥高是“福清武生”,聚众“抗粮数十年”,给林弥高按上“健讼包粮,阻众不纳”和为首抗粮拒捕的罪名。林弥高风闻官府要治自己的罪,就连夜逃走,并想上京告状,但在厦门被逮捕。董教增逼迫村民作伪证,诬陷林弥高立旗作乱,遭到了村民的拒绝。村民被连坐数十家,有的在府衙被当场打死,有的后来被判死刑,或流放边疆,或流落他乡;被连坐群众的房屋和祠堂都被烧掉,最后,林弥高被残酷杀害,酿成了惊动全省的院西惨案。

福建省某大学图书馆保存着一篇林弥高在狱中撰写的奏本遗稿《御控官吏虐民,指陈征粮积弊疏》。这篇遗稿被民国《福清县志》收录。遗稿可以分两部分:

上部分写嘉庆知县卢继祖浮动粮米价格,提高粮米税收,勒索票串,鱼肉人民,万民坐困,典田卖产。福清人民死亡殆半,有女卖女,无女卖男,老羸转沟壑,壮者离家乡。下部分写道光知县张缙云依然贪赃枉法,林弥高联络名士上访,县衙通缉追捕,林逃到厦门被捕,关在福州府监狱。林案牵连数十家,弹压数十兵民,或服毒几死,或逼缢亡,或逼毙刑厅,或判死刑,或流放边疆。院西祠堂和部分村民的房屋被放火烧掉,酿成了一起惨案。

遗稿载:“无何,卢令去而张令来,命祸去而人祸起。张主倚任十年,控革复充”,“张主藉县权,复藉学权”,“新张主避控巧两浮”等。遗稿认为,院西惨案和卢继祖、张缙云两任知县都有关系,主要责任在张缙云。其上司也有责任,说“督辕”董教增“名掌两省封疆,实袒十闽官吏”。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遗稿撰写的时间是在张缙云任知县十年以后,即道光十三年(1833年)以后。

2017年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的叶培荃编的民国《福清县志》第六卷“人物”中还收入福州知府被追究责任的史料:“嘉庆二十五年己卯高(即林弥高)以加赋病民出为全县请命……蒙道光帝准奏,派钦差太监史致光来闽秉公查办……嗣钦差到闽,知府亦吞金自尽。福邑田赋增浮之额而蠲除,粮价提平,皆高舍生取义之结果也。”这一段话值得商榷的是:嘉庆二十四年才是己卯年;史致光状元出身,官至云贵总督,是封疆大吏,不是太监。不少人认为,以上两篇文章说的都是真实的历史。他们认为,道光知县张缙云是院西惨案的责任人,“福邑田赋增浮之额而蠲除,粮价提平”,林弥高为民请命的斗争取得了胜利,院西惨案的责任人都得到应有的惩罚。但事实真是这样吗?

一、张缙云不是惨案责任人

我们先来看看林弥高的生卒年月。据2010年修纂的《院西林氏族谱》“古代人物篇”载:“林弥高,名志波,字国锦,号仰之,篆弥高”。“生于乾隆壬辰年(1772年)三月二十日,被杀于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闰四月二十四日”。可见,林弥高早在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就被杀害,他怎么可能于道光年间在狱中撰写奏本遗稿呢?

据1994年版的《福清市志》载,卢继祖,直隶大兴人,监生,从嘉庆十九年到道光三年(1814——1823年)任福清知县。张缙云,直隶满城人,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进士,道光三年(1823年)任福清知县(1)。这说明林弥高被害那年张缙云刚中进士,四年后才知福清。林弥高知道未来的知县是张缙云?林对张素未谋面,怎么可能指名道姓说张是惨案的制造者?从林弥高被害时间和张缙云任职时间就可以证明,张缙云不是院西惨案的责任人。

据2002年《福清文史资料》第21期载,林弥高“被杀于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闰四月二十二日”,这可能就是民国19年(1921年)以前《院西林氏族谱》记载的时间。但2010年的《院西林氏族谱》却记载林弥高“被杀于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闰四月二十四日”。林弥高被害时间差距两天,孰是孰非?据江苏古籍出版社出版的民族英雄林则徐的父亲《林宾日日记》载:嘉庆“己卯年(1819年)闰四月”“廿二日癸丑黎明起晴,列宪恭请,王令将福清县抗粮拒捕之首名林弥高缚赴北较场斩首”(2)。查万年历:1819年闰四月廿二日是癸丑日,廿四日是乙卯日,可见2010年的院西族谱有误。这个证据证明林弥高遇害的时间是清嘉庆二十四年闰四月廿二日。查清光绪十二十八年李培祐主修的《保定府志》卷十二“选举表”中的“国朝进士”,张缙云是嘉庆二十四年己卯(1819年)科进士。“张缙云”在“满城”栏里,可见张缙云是满城县人。这个记载和《福清市志》完全一致,证明林弥高被害那年,张缙云刚中进士,还没有授福清知县。以上史料都证明,张缙云不是院西惨案的制造者,我们应该为其平反昭雪。

  二、是否追究过真正责任人?

张缙云不是院西惨案的责任人,那么谁是责任人?是福清知县卢继祖?是福州知府雷维霈?是福建巡抚史致光?还是闽浙总督董教增?可以肯定,这个惊天惨案,和福清知县卢继祖、福州知府雷维霈、福建巡抚史致光、闽浙总督董教增等官员都有一定的关系。他们不是院西惨案的直接责任人,也是间接责任人,和惨案脱不了干系。历史上,到底有哪一级官员被道光皇帝和钦差太监追究了责任?

1.卢继祖,直隶大兴人,在嘉庆十九年到道光三年(1814——1823年)任福清知县。据《清宣宗实录》选辑三卷载,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八月丁丑朔○谕内阁:“前据达洪阿等奏:查明台湾剿办南北两路逆匪出力员弁,请将休致通判衔前福清县知县卢继祖仍以原官留闽补用;已革候补同知直隶州知州托克通阿以同知直隶州开复留闽补用,当经降旨允准……卢继祖、托克通阿均著加恩赏给五品顶带,以示奖励。其开复原官及留闽补用之处,著即注销。”可见,院西惨案责任人卢继祖不但没有被追究责任,在林弥高被害23年之后,仍在官场上,并由七品官加恩赏五品顶带。

2.雷维霈,江西南丰人,在嘉庆二十一年到二十五年(1816—1820年)担任福州知府(3)。据清同治10年(1871年)柏春主修的《南丰县志》卷二十六“人物志四”载:“雷维霈,字筠轩,四都熊坊人,乾隆丁未年(1787年)进士,官工部都水司主事、历营缮司员外郎……拣发福建以道府用,补延平知府,署延建邵道事,调福州知府。入京得疾,假回。道光元年(1821年)卒于家,年六十二”。可见,雷维霈在林弥高被杀害两年后,以六十二岁高龄因病在家寿终正寝,没有吞金自尽,也没有因为林案被追究责任。

3.史致光,浙江会稽人,在嘉庆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1817—1819年)担任福建巡抚(4),是福建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据《会稽县志稿》卷之十八“人物宦绩”载:“史致光,原名步云,字青路,号渔邨……清嘉庆间以清节受知仁庙,擢贵州按察使,历贵州布政使,擢福建巡抚……己卯(1819年)调云南巡抚,庚辰(1820年)今上御极擢云贵总督。”可见,史致光不但没有被追究责任,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还从福建巡抚任上平调为云南巡抚,二十五年(1820年)还荣升为云贵总督。道光八年(1828年)史致光逝世,“卒年七十有六,诏以尚书例赐”。

4.董教增,江苏江宁府上元人,在嘉庆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1817—1820年)授闽浙总督(5)。据蒋启勳、赵佑宸修、汪士铎纂(《光绪续纂江宁府志》的《续纂江宁府志》卷十四之二“人物”载:“董教增,字益其,一字观桥,江苏上元人……(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成进士,廷试一甲第三名,授翰林院编修……数年授闽浙总督,会匪洋盗,所至肃清。而福清武生林弥高,抗粮数十年,羽翼密布,教增禽至立诛之,奸党遂散,吏莫敢谁何?奏入,上甚嘉焉。……道光初,以疾乞休归。未几薨于上元里第,年七十有三。优诏悼闵,赐祭葬如制,谥文恪”。林弥高是福清庠生,在董教增的人物志中变成了福清武生。因为,庠生“不敢以即刑”,“武生”可以加刑。《玉融志异》也说林是“武生”。这是董教增欺君罔上的罪责之一。清光绪中黄师升的《玉融志异》载:“高(林弥高)就市,省中四民悯而奠之者数万人,乃不敢以即刑,所杀之南门。而后以‘斩武生纠叛者’入奏。”(6)《玉融志异》和《续纂江宁府志》的记载相吻合。

据“百度百科”载:“董教增(1750—1822年)……(嘉庆)二十五年,入觐,乞病未允。道光元年(1821年),乃得请归。二年(1822年)卒,赐恤,谥文恪”。“(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擢闽浙总督”,“福清武生林弥高者,健讼包粮,阻众不纳,邑令躬缉,为其党邀夺,官役并伤,令文武往捕获,弥高嗾其党劫持,通县抗徵。教增亲鞫得弥高罪状,立斩以徇,诸郡慴惧,强宗悍族抗欠者,皆输纳如额。奏入,诏嘉其能。”杀林弥高是董教增主要政绩之一,朝廷不但没有追究其责任,还“上甚嘉焉”,“优诏悼闵,赐祭葬如制,谥文恪”。因此,从以上史料可以看出,以上各级官府的官员,没有一人被追究责任。

三、钦差大臣来闽秉公查办?

民国《福清县志》载,道光皇帝派钦差大臣史致光来闽秉公查办,这有没有可能呢?史致光(1752—1828年),乾隆丁未(1787年)科一甲第一名进士,授修撰(7)。嘉庆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1817—1819年)授福建巡抚。二十四年(1819年)调云南巡抚,二十五年(1820年)擢云贵总督。据《会稽县志稿》卷之十八“人物宦绩”载:“道光壬午(1822年)召还京,授都察院左都御史,未几以疾乞假,赏内库人参,寻乞休归”,“卒年七十有六,诏以尚书例赐恤”。可见,史致光在院西惨案后升为云贵总督,成为封疆大吏,处理的是一方军民和国家的大事,不大可能作为钦差到福建替一介小民平反。史致光道光二年(1822年)召还京,担任都察院左都御史,这时已七十一岁高龄,从“未几以疾乞假”,“寻乞休归”的记载,说明他身体不好,不久就因病请假和退休,而且,他担任都察院左都御史的时间极短,来福建的可能性不大。即使皇帝不顾他老迈年高和疾病缠身,仍要他担任钦差大臣,但这时福建官场上也没有可追究的责任人了。因为,道光元年(1821年)福州知府雷维霈以六十二岁的高龄病死老家;道光二年(1822年)闽浙总督董教增以七十三岁的高龄病逝故里;道光三年(1823年)福清知县卢继祖业已离任。

清代还有回避的制度,林弥高案发生在史致光担任福建最高行政长官的任内,史对林案负有一份不可推卸的责任。既然朝廷要“秉公查办”,肯定会实行回避制度,不会派史担任钦差大臣。况且史致光和董教增的渊源很深:他们是同科进士:史是状元,董是探花(8);在福建又是同僚:董是总督,史是巡抚;同是封疆大吏:一是闽浙总督,一是云贵总督;同是江浙人,家乡距离又不远。这样深的渊源,朝廷怎么会派史担任钦差大臣呢?所以,民国县志说的什么“秉公查办”,什么“知府吞金自尽”,什么“田赋增浮之额而蠲除”,不过是福清人民善良的愿望罢了。

综上所述,清嘉庆年间,以林弥高为首的福清院西人民反对官府加征粮税的斗争被残酷镇压下去,制造这起惨案的福建各级官员没有一个被“秉公查办”和追究责任。所谓林弥高狱中奏本遗稿上诉的或许都是事实,但奏本遗稿不是他本人撰写的,而是有人打着林弥高的旗号伪托撰写。道光年间的福清知县张缙云和林弥高惨案也没有任何关系。

参考文献:

(1)福清市志编纂委员会编:《福清市志》,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605页。

(2)(清)林宾日:《林宾日日记》,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11页、217页。

(3)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州市志》第六册,北京:方志出版社,2000年,第287页。

(4)、(5)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建省志•人物志(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580页、第576页。

(6)(清)黄师升:《玉融志异》,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4年,第52页。

(7)、(8)朱保炯:《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63年,第2748页。

林则徐父亲林宾日的日记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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