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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完善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大幅提高奖励标准,最高奖励30万元。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范围包括: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适用行政拘留以及其他隐蔽的恶性违法行为。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价值及提供证据的关键程度,分为三级4档,最高档达5万-30万元,并在物质奖励外,增加了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形式。同时,鼓励内部知情举报,对环境违法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属实的,其奖励等级在规定的幅度内予以就高认定,通过鼓励内部知情人员举报,扩大执法震慑效应。
●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12369”举报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 (三)生态环境部门政务网站“在线举报”专栏举报; (四)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 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污染源信息;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行业核心秘密材料、内部文件、财务票据、隐蔽违法行为、录音、照片、录像、自动监测设施设置参数、控制软件程序编码等。
据了解,早在2009年我省就制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新出台的《办法》扩大举报奖励范围,奖励举报违法情形由原先的5项增至20项,涵盖了废水、废气、土壤污染、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等多个方面,以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不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办法》还专门对保护举报人信息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规定当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保护。
来源:东南网
编辑:张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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