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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当防卫?福清图文店发生一起美工刀刺伤案!

福清机灵弟 发表于 2019-12-6 11: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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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如“昆山反杀案”“福州晋安赵宇案”,起因虽是几个孤立的个案,但反映的却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所以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注,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

下面我们就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解读什么是正当防卫。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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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在福清市某图文店里,员工潘某正蹲在地上,右手拿着美工刀进行割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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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图文店的另一名员工吴某进入店内,猛然朝潘某踹了一脚,被潘某避开。

潘某起身后,吴某冲上去用右手掐住潘某后颈部、左手按住潘某肩膀,将潘某往后推撞向办公桌,并继续往店内角落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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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的过程中,潘某用持美工刀的右手往吴某后背击打一下,在倒地前捅刺吴某上半身一下。

潘某被吴某推到角落后摔倒在地,吴某用左手抓住潘某衣袖,右手不断击打潘某头部,潘某举起双手抵抗并挥刀,后划伤吴某的胸部、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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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内同事见状跑来抱住吴某,吴某则继续伸手击打潘某,后二人被其他同事彻底分开。

潘某起身后持美工刀冲到吴某面前,隔着劝架同事捅向吴某胸部,但未刺到,同事拦下潘某,将他推到沙发上并夺下他手中的美工刀。

吴某则被同事拉至店外后离开。而后潘某又从店内抽屉里拿了一把美工刀,后被同事劝阻后放回抽屉。

经调查,潘某与被害人吴某曾因工作送货问题在微信群上发生口角,这成为引发该案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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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日,吴某的家属就报了案,潘某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胸口、腹部被划受伤,累计长度76.7cm,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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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以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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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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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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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能过分要求手段相适应。防卫工具通常是防卫人在现场第一时间顺手取得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面对侵害时,还能冷静的去选择缓和的工具。


第二,为了避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立法上明确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后果,造成轻伤及以下损伤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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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行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再苦,也别忘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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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机灵弟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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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叶某与被害人唐某均为福清市某工厂员工。


今年6月,在工厂食堂内,叶某在一旁清洗汤勺时与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互殴,后被叶某的老乡李某等人劝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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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当场通过微信联系朋友告知其被殴打,叶某听到后就离开食堂返回宿舍,唐某见状紧跟其后,李某等人不放心也跟着出去。


唐某到宿舍楼下没见到叶某,就质问李某等人刚才谁帮叶某殴打他,并对李某等五人拳打脚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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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在宿舍楼上看见唐某对李某等人拳打脚踢,就持水果刀冲下楼,用刀捅刺唐某,二人再次扭打在一起。


后来叶某见唐某浑身是血就逃离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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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多处皮肤创,累计长18.8cm,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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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次日,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福清市人民法院认定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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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一方面,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要防止“一刀切”、“简单化”。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第二,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应当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性质与防防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二者不能相差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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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正当防卫权更是如此。


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报警,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滥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


供稿人:陈剑辉  陈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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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6 11: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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