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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税费

找空间 发表于 2019-8-28 10: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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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税费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2、在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中称,交易过程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本该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也要买受人承担,直接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该条款与上述第一条规定相违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事件地点: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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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司法拍卖的竞买告知第七条明确告知买受人,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我院已告知买受人于变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上述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于 2019-08-27 1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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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8 10: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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