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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志1989-2005:第二十二篇中共福清市委员会/第四章监察

木头人 发表于 2019-2-25 11: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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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纪检监察

第一节 廉政建设
1993 年, 市纪委颁发 《关于严格遵守党纪政纪, 保证党中央、 国务院有关经济工作各项决策和措施贯彻落实的通知》, 对各部门执行宏观调控 16 条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配合有关部门取缔 16 家储金会, 督促各银行将拆借资金和参股资金全部收回。
1994 年, 开展 “三清一刹” 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治理。 刹乱收费不正之风, 查出自立收费 9 项、 提高收费标准 6 项、 其他名目乱收费 5 项, 不合理收费金额达 220.27 万元; 纠正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不正之风,查出 33 个团组 86 人次公款出国出境旅游, 收回应由个人承担 “三费” 10.7 万元; 查出党政机关占用企业财务、 资金等价值 74.98 万元, 全部清退。
1995 年, 编印 《福清市党风廉政建设文件选编》 《违纪违法案例选编》 发送到各基层党支部, 举办“行政监察法知识竞赛”, 出台 《福清市党政机关干部十二条禁令》 《福清市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加领导干部廉政建设。 市纪委监察局被中央纪委监察部、 人事部评为 “全国纪检监察先进集体”。
1996 年, 刹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不正之风, 摸清全市预算外资金收入 122.11 万元, 查出并督促 42个单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520 多万元, 撤销多头开户 30 户, 清理追缴 “小金库” 和乡镇财务违纪金额106.38 万元。
1997 年, 清理领导干部住房、 建房、 购房、 装修违规行为, 组成 “清房” 工作协调小组, 查出违规建私房 67 人, 其中副科级以上 22 人, 基层所、 站负责人 45 人。
1998—2003 年, 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制止送收 “红包”、 滥发 “红帖”, 下发 《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 “红包” 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文件, 通过会议强调、 领导班子公开承诺、 组织明察暗访等方
式落实措施, 查处 7 起顶风违纪送收 “红包” 案件; 狠刹奢侈享乐、 铺张浪费歪风, 下发 《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的通知》 《福清市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文件, 实现村级 “零接待”; 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及党风廉政监督员明察暗访, 组织审计、 财政等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财务检查; 规范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置数进行电脑管理, 单位购车由市纪委党风室把关, 并报 “控办” 审批, 制止单位领导变换更换小汽车及安装车载电话、 高档装修等浪费行为; 禁止公车参与婚丧喜庆、 旅游活动; 领导干部护照实行统一管理, 严格出国 (境) 审批, 严禁用公款出国 (境) 旅游, 5 年共制止 30 多个单位借考察之名旅游, 查处 7 个单位用公款旅游案件。
2004—2005 年, 抵制清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放纵、 纵容配偶、 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五个方面问题, 查处 12 起违纪送收 “红包” 案件; 下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开支标准的暂行意见》, 退回不规范和不合理报销 1989 笔 836 万元; 制止 10 批变相公款旅游; 退回 21 个单位购车申请, 节约资金 580 多万元; 实行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维修, 资金节约13%; 免去 11 名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职务; 纠正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18 万多元, 追回拖欠公款 500 多万元; 收回 15 名党员部在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 71 多万元; 清理机关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矿山经营以及离职离岗后仍领取薪酬等问题, 处理 214 人。

第二节 纪律检查
一、 信访举报
1993 年,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695 件, 控告申诉案件结案率 88.4%, 按期结案率 88%, 优质结案率 91%;信访问题办结率 92.3%, 按期结案率 86.6%, 优质结案率 91.9%。
1994 年, 受理群众来访 768 件次, 其中属业务范围内的 559 件次。
1996 年, 受理来信来访 478 件, 属业务内信访件 385 件。 其中: 贪污、 受贿经济问题 201 件, 占55.6%; 违反计划生育问题 75 件, 占 20.7%。
1997 年,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659 件, 属业务内信访件 502 件, 办结 482 件, 办结率 96%, 按期办结率92.1%。
1998—2003 年,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 1466 件, 其中属业务内的信访 1415 件。
2004—2005 年,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 603 件, 全部办结。 其中: 查核一批举报失实信访件, 为 120多名党员干部澄清是非。
二、 案件查处
1993 年, 重点查处涉外活动以权谋私案、 执法部门贪赃枉法案、 出境出国弄虚作假案、 党政干部占地盖房案以及公司整顿违法违纪案, 立案 88 件 (党纪 43 件、 政纪 45 件), 党政纪处分 84 人, 开除党籍 9人, 留党察看 11 人, 撤销党内职务 2 人, 党内严重警告 11 人, 党内警告 7 人; 开除公职 3 人, 开除留用 2人, 撤职、 降级 15 人, 行政记过 18 人, 行政警告 5 人。
1994 年, 立案 92 件, 结案 87 件, 结案率 94.5%。 党纪处分 63 人, 开除党籍 15 人, 留党察看 15 人,党内严重警告 14 人, 党内警告 19 人; 政纪处分 30 人, 开除留用 2 人, 撤职 5 人, 降级 5 人, 行政记过 18人。
1996 年, 立案 105 件, 审结 102 件, 审结率 97.13%。 党纪处分 76 人, 开除党籍 25 人, 留党察看 8人, 党内严重警告 22 人, 党内警告 21 人; 政纪处分 28 人, 撤销行政职务 2 人, 工资降级 5 人, 记大过处分 3 人, 记过 6 人, 警告 8 人, 其他 4 人。 其中: 查出预算外资金收入 50739 万元, 纠正 42 个单位资金不规范管理行为, 责成上缴 3230.4 万元, 撤销 30 个财务账户户头, 收缴 “小金库” 200 多万元。
1997 年, 立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171 件, 上报 106 件 106 人, 审结 103 件 103 人, 结案率 97.17%。 党纪处分 92 人, 其中: 开除党籍 22 人, 留党察看 17 人, 党内撤职 3 人, 党内严重警告 24 人, 党内警告 22人,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 人; 政纪处分 18 人 (有 7 人系双重处分), 其中: 开除公职 3 人, 开除留用 1 人,行政撤职 3 人, 行政降级 2 人, 行政记过 3 人, 行政警告 4 人, 免职处理和辞退各 1 人。 挽回经济损失1200 多万元, 追回上缴财政 143.47 万元。
1998—2003 年, 立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569 件, 每年结案率均 100%。 给予党纪处分 438 人次, 政纪处分 104 人次, 其中: 属乡科级以上干部要案 53 件, 万元以上经济大案 108 件, 挽回和避免各类经济损失1220 万元。 对 466 名党员、 干部、 职工违反计生案件进行党政纪处理, 清理退回 300 多名党员、 干部、 职工在农村合作基金会 “借保” 款 1.06 亿元。
2004—2005 年, 立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240 件, 全部审结。 其中党纪处分 177 人, 政纪处分 74 人 (受党政纪双重处分 11 人), 挽回各类经济损失 1300 多万元, 上缴财政 400 多万元。

第三节 干部监察
1993 年, 实行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和 “党内监督通知书制度”, 市纪委参与事前、 事中监督, 打招呼、 敲警钟; 参加基建承包投标监督 10 多项, 工程造价 2000 多万元。
1994—1996 年, 贯彻中共中央 “八项规定”, 采取明察暗访、 查现场与查账户相结合方法, 严肃处理顶风违纪案件, 规范公务接待标准; 清理党政机关超标准小汽车 44 辆, 进行拍卖转让; 清理移动电话 362部, 补交违控罚款 23.42 万元; 处理 48 个团组变相出国旅游问题; 督促全市 68 个单位 6582 名干部申报个人住房情况。
1997 年, 贯彻 “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 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规定, 利用召开全市性领导干部会议机会重申制度, 对已建、 在建的 643 项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 下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6 份, 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27 件, 为国家挽回损失 505 万元。
1998—2003 年, 对 300 名拟提拔副科级以上干部实行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 实行公务员 “凡进必考”制度, 公开向社会招考部分副职领导及审计、 计生等服务中心人员, 对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制定 《关于建立纪委负责人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对 35 名镇 (街)、 市直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提醒、 打招呼、 敲警钟、 谈话, 对 28 起违规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79 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2004—2005 年, 对有信访举报未构成违纪的 58 名党员干部实行诫勉谈话; 对影响安定稳定、 经济发展、 软环境建设和群众反映的热点、 难点问题, 进行效能处理, 告诫 62 人, 辞退 9 人, 诫勉教育 11 人,转立案 6 件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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