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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志(1989-2005版):第十九篇金融/第八章金融管理

木头人 发表于 2019-2-23 16: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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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金融管理

第一节 金融调控
一、 信 贷
1989—1993 年, 对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严格信贷规模管理, 实行层层负责, 存款准备金率, 从 12%提高到 13%, 并对再贷款实行期限管理, 调整信贷结构, 收回超限额短期贷款, 回笼货币, 抑制信贷增长过猛势头。
1994 年, 下发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要求商业银行按照 “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 自求平衡、 自我约束、 自我发展” 原则,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
1995 年 9 月, 福清市 “三资企业” 《贷款证》 正式开始办理。
1997 年, 下发 《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决定从 1998 年起实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管理, 取消指令性计划, 改为指导性计划, 实行 “计划指导, 自求平衡, 比例管理, 间接调控” 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市 “人行” 金融监管部门通过稽核检查、 机构年检对专业银行执行上级行指导性计划指
标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进行监控。
1998 年, 下发 《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农村信用社存贷款比例指标, 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比例不得高于 80%。 市 “人行” 对金融机构信贷管理从检查监督转变为实行信贷窗口指导。
2002—2003 年, 制定颁发 《福清市信贷政策指引》 《福清市信贷投向指引》, 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意图、 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支持地方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并推介出口退税贷款业务。 2003 年, 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推动 “工商行” 发放首批国家助学贷款 29.8 万元; 在农行举办福清市首场银行企业融资合作洽谈会, 与 6 家企业签订 5090 万元贷款合同, 与 8 家企业签订 22630 万元贷款协议, 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汽车贷款保险协议; 在中行专场会, 与 3 家企业签订贷款授信协议 3 笔 2 亿元, 贷款协议 1 笔 7600 万元。
2005 年, 农村信用社贷款规模严格控制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指标之内; 专业银行自我控制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二、 再贷款
1989 年, 中国人民银行福清县支行根据授权发放短期再贷款, 解决银行机构、 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紧缺问题。
1999 年, 对再贷款实行 “限额控制、 授权操作、 规定用途” 管理。
2000 年, 发放支农再贷款 1420 万元。
2001 年 7 月, 成立支农再贷款审贷小组, 深入基层农村信用社检查是否实行支农再贷款专户管理、 发放支农再贷款是否符合规定用途, 按季度将检查情况上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2002—2003 年, 向农村信用社发放 8 笔 5585 万元支农再贷款。
2004—2005 年, 福清市银行机构资金充裕, 不再申请短期再贷款。
三、 再贴现
1989—1997 年,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 但业务量较少。
2001—2003 年, 总计办理再贴现 22 笔, 累计金额 53225.26 万元。
2004—2005 年, 银行机构储蓄存款增长较快、 资金充裕, 不再向 “人行” 申请办理再贴现。 同时福州各商业银行机构向福清拓展业务, 以低贴现率与福清本地银行机构争夺贴现市场, 为防范贴现、 再贴现业务风险,市 “人行” 适时对银行机构贴现业务有关资料如持票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订 (供) 货合同等进行检查。
四、 存款准备金
1989—1997 年, 各银行机构向市 “人行” 缴存存款准备金。 1997 年 1 月, 市 “人行” 组织督促与 “农行”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 (含联社) 改在 “人行” 开户, 将原缴存 “农行” 的存款准备金全部划转到 “人行”。
1998 年 3 月, 存款准备金由 13%下调到 8%,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精神, 各银行机构存款准备金统一由其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缴交。
1999 年存款准备金下调到 6%。
2003 年 9 月, 存款准备金率由 6%调高至 7%。 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仍执行 6%存款准备金率。
2004 年 6 月, 市 “人行” 制定 《福清市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处置预案》, 规定农村信用社出现支付风险需要动用存款准备金的申请、 报告、 审批程序。 至 2005 年, 不对 “四证” 不齐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 不对尚未封顶商品房办理按揭贷款, 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客户实行提高首付比例和利率。 对钢铁、 电解铝、 水泥行业信贷实行风险控制。

第二节 货币管理

一、 发行流通
1989 年, 域内市场流通货币为第三套人民币、 第四套人民币。
1992 年 6 月, 金属质 1 元、 5 角、 1 角人民币投入福清市场公开流通。 是年起, 每次发行新版人民币前, 人民银行福清支行及时组织辖内各金融机构将新版人民币发行时间、 面额、 图案、 式样、 规格、 主色调、 主要特征等向社会公告, 使公众及时了解新版人民币相关知识, 保证新版人民币顺利发行。
1996 年 3 月起, 第三套人民币陆续由各金融机构收回、 兑换不发放; 2000 年 7 月, 停止在市面流通,各商业银行、 信用社负责做好兑换工作。
1999 年 10 月, 中国人民银行福清支行向市场投放第五套 100 元纸币 (1999 年版); 2000 年 10 月, 投放 20 元纸币、 1 元和 1 角硬币; 2001 年 9 月, 投放 50 元、 10 元纸币; 2002 年 11 月, 投放 5 元纸币、 5 角硬币; 2004 年 9 月, 投放 1 元纸币; 2005 年 9 月, 投放防伪技术水平高的第五套人民币 (2005 年版) 100元、 50 元、 20 元、 10 元、 5 元纸币和不锈钢质 1 角硬币。 第五套人民币投放期间, 市人行与各商业银行组织各种宣传活动。
二、 打击假币
20 世纪 80 年代末, 外地流入福清假币时有发现, 县人民银行牵头成立反假币工作机构, 召开各金融领导反假币联席会议, 组织金融单位一线员工举办反假币培训班, 建立识别、 收缴假币工作长效机制。
20 世纪 90 年代, 假币案件增多, 市人民银行利用媒体加强人民币常识宣传, 提高公众防假币的意识与能力, 利用多种形式培训单位财务人员, 配合公安机关增强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力度。
2001—2005 年, 百元面额假人民币在福清市场频繁出现, 群众谈 “假” 色变, 市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单位每年举行一次 “反假币宣传月” 活动, 通过开展咨询、 分发材料、 张挂图表等宣传形式, 构建反假币群众性防线, 并手把手教群众如何通过看、 摸、 听等方法识别假币; 在各金融网点设假币举报电话, 协助
公安部门侦破假币犯罪活动。 其中: 2001 年, 收缴假人民币 17.81 万元; 2002 年, 收缴假人民币 29.92 万元; 2003 年, 收缴假人民币 24.39 万元、 假美元 0.377 万元、 假港元 3.86 万元; 2004 年, 收缴假人民币44.56 万元、 假美元 0.63 万元、 假日元 1 万元; 2005 年, 收缴假人民币 39.89 万元、 假美元 1.38 万元、 假日元 1 万元、 假港元 500 元、 假欧元 50 元。
三、 现金监管
1989 年, 集团单位增加, 保留现金环节增多; 加上城乡居民生活提高, 持币量增加, 社会现金流通量不断扩大。 县人民银行及时回笼现金 162159 万元, 比上年多回笼 75686 万元。

20 世纪 90 年代初, 针对部分企业逃避信贷监督或现金管理而多头开立银行帐户现象, 先后清查 10 余次, 撤销帐户数百户。
1997 年, 随着非公有经济活动日趋活跃, 跨地区跨系统现金支付结算增多, 市 “人行” 要求, 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 50 万元以上大额汇划款项须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 并规定, 一日一次性从帐户提取现金 5 万元以上的, 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并经储蓄机构负责
人核实后予以支付; 一次性提取现金 20 万元以上的, 应请取款人提前 1 天预约。 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 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2002-2005 年, 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开户情况确定若干家重点使用现金企业作为监测对象, 按月分析现金投放回笼渠道和现金流量及变化趋势, 掌握影响现金运行因素, 并及时上报。 市 “人行” 组织现金管理检查 50 多次, 投入 120 人次, 使用 130 个工作日对辖区内 28 个营业部及其网点现场检查。

第三节 国库管理

1989 年, 国库收、 支快速增长。 1991 年, 福清海关成立, 中央级中有了进口增值税和关税收入, 市“人行” 首次与海关进行账务核对。 下发文件, 规范国库内登记簿、 账簿设置、 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程序。
1994 年, 国库收、 支增幅接近翻番。 为适应 “分税制” 财政体制改革需要, 下发执行 《国库会计核算办法》。
1995 年 1 月, 根据省 “人行” 《关于颁发各地、 市、 县地方金库印章的通知》, 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福清县支库” 章更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福清市支库”, 同时启用 “福建省福清市地方金库” 公章。
1999 年, 实施预算收入退库、 财政预算拨款审批规定、 内容、 权限以及程序的新规定。
2000 年, 行政、 事业单位工资纳入国库统一支付, 商业银行代理发放。
2003 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国库存款计付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地方财政库计付利息, 标志着地方财政库款 “存款无息、 收支无费” 管理制度正向 “存款付息、 收支付费” 转变。
2005 年, 实施财、 税、 库、 行横向联网建设, 在福州辖区率先实现财政拨款销号录入、 国税税款无纸化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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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汇管理

一、 贸易外汇
1991 年 4 月, 外汇管理福清支局成立, 执行 《出口外汇收入均调回境内并办理核销》 规定, 贸易单位(除外商投资企业外) 须将出口收汇全部向外汇指定银行结汇, 严禁以收抵支, 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出口外汇。
1992 年,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按季持进口报关单及进口发票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抵扣料款和核销手续。
1993 年起, 要求企业定期向外管局报送逾期未收汇情况, 对企业逾期未收汇采用发通知催办、 定期通报、 严格控制发单和处罚等手段, 促其及时收汇。
1994—1995 年, 实现汇率并轨, 取消任何形式境内外币计价结算, 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和售汇制, 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
1996 年 4 月,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头在外经营模式, 在收汇上实行差额核销存在外汇资金流失漏洞,对该类企业实行按季持出口报关单办理核销, 对逾期未收汇进行处罚。
1997 年, 执行外管总局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单位须凭相关部门批件到外管局办理列入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不在 “名录” 单位须凭外管局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以付汇。
1998 年, 启用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 执行总局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规范进口报关单 “二次核对” 和进口付汇数据传送。 1998—2005 年, 启用外管局福州分局统一编号收汇核销单、 “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使用期限和交单环节, 放宽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数量。
2000 年, 执行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售付汇和核销规定。
2004 年, 规范转口贸易、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9 月,按照简化手续原则, 执行总局 《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
2005 年 3 月, 对延期付汇实行登记备案; 10 月, 简化核销凭证和 “名录” 管理, 取消 “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 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放宽 “异地付汇” 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是年, 进口付汇 36.43 亿美元, 同比增长 14.28%。
二、 非贸易外汇
1989—1993 年, 规定海外个人汇款可存入银行丙种外汇存款, 或按当日外汇牌价折付人民币, 并配以侨汇物资供应票, 也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售出。
1994 年, 实行结汇和售汇制度。
1996 年, 规定居民赴港、 澳可兑换等值 500 美元外汇, 港、 澳以外可兑换等值 1000 美元外汇。
1997 年 9 月, 上调居民因私用汇标准, 将赴港、 澳地区兑换标准上调至等值 1000 美元外汇, 港、 澳以外可兑换等值 2000 美元外汇。
2001 年, 规定境内居民可参与 B 股投资业务。
2003 年, 境内居民可以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货款, 将出境时间半年内购汇标准提至等值 3000 美元外汇, 半年以上可购汇等值 5000 美元外汇。
2005 年 1 月, 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供汇指导性限额, 将学费按学费证明上所列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 2 万美元, 等值 2 万美元以上的, 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8 月, 将出境时间半年以内供汇由 3000 美元升至 5000 美元, 出境时间半年以上供汇由 5000 美元升
至 800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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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商企业外汇
1989—1991 年,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开立外汇账户, 由银行向外管局报备; 在两家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须经外管局审批。
1992 年, 对企业未领到营业执照须开立账户的, 可由外管局审批开立临时账户, 期限为 3 个月。
1996 年, 将外汇账户区分为外汇资本金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 (转) 贷款专用账户, 对外汇结算账户核定最高限额。
1998 年 8 月, 福清辖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全部向福州市级银行移交, 1999 年底恢复开办。
2001 年, 取消购汇偿还逾期国内外汇贷款限制, 放宽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外债转贷款、 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限制。
2002 年 7 月, 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 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2003 年, 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2004—2005 年, 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办法, 对单笔 20 万美元以上资本金结汇企业应按结汇用途直接向收款人支付, 不得进入结汇企业自身的人民币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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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外汇分成
1989 年起, 规定出口经营企业出口收汇结汇后, 除机电产品、 片仔癀外, 一律实行自负盈亏, “倒二八” 分成, 即上缴中央 20%, 出口经营企业留成 80%; 对出口经营企业留成按以下比例集中: 定购上缴20%, 每一美元额度补贴人民币 3 元, 无偿上缴省、 地市政府 10%, 为省重点进口用汇调剂集中 20%。 4 月,外汇留成更改为: 除机电产品外, 各类商品无偿上缴中央 20%, 定额上缴 20%, 无偿上缴省政府 10%,其余 50%留成出口经营企业; 5 月, 外汇留成调整为: 除片仔癀外, 其余各类商品出口一律按实际净收汇,不分计划内外, 无偿上缴 20%, 有偿上缴 26% (每上缴一美元补偿人民币 1.98 元); 超计划按净收汇 “倒二八” 分成, 即 20%上缴, 80%留成企业。
1992—1993 年, 对部分进出口企业开展现汇留成试点工作。 1993 年, 规定按净收汇办理现汇成, 一般商品按 40%留成, 机电产品按 65%留成, 其余结汇后上缴; 后改为保证无偿上缴 20%, 有偿上缴 30%后,留成外汇可进入调剂市场。
1994 年, 实行汇率并轨, 取消外汇留成、 上缴管理。 12 月 15 日起, 停止一切外汇额度调拨。
1995 年 1 月起, 所有外汇额度账户停止使用。
五、 外汇检查
1990 年, 对 28 个单位外汇收支企业以及县中行外汇业务情况进行检查。
1991 年, 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专项检查, 查出各类违规资金折 22 万美元, 处以 15685 元人民币罚款。
1993 年, 对市工商行外汇业务进行检查, 并对福清辖区 8 家、 平潭辖区 3 家外汇收支企业进行检查;与市公安局、 工商局协作, 开展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 抓获嫌疑人 7 人, 查扣 200 美元、 1000 港元、 15万日元和 4 万元人民币。
1997 年, 开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和银行开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情况检查。
1999 年, 对 19 家企业信用证、 托收和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情况进行检查; 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外汇非法交易, 出动 10 次 96 人次, 抓获嫌疑人 33 人, 查扣 30.09 万美元、 49.87 万港元、 17.74 万新加坡元、 4.05 万澳元、 7.39 万台元、 4600 加拿大元、 1700 英镑、 36.23 万元人民币, 结案处理 5 起, 强制收兑外汇折 4.62 万美元, 罚没人民币 166.8 万元。
2000 年, 开展银行出具和管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情况专项核查和外汇账户检查, 处以 10 万元人民币罚款; 协同公安部门出动警力 16 人次, 抓获非法外汇交易嫌疑人 11 人, 查扣非法交易资金折合人民币126.23 万元。
2001 年, 对辖区内 5 家外汇指定银行 2000 年度出具和管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开展信用证业务、 售付汇合规性及外汇账户检查并处以 73 万元人民币罚款, 开展对辖区内 5 家外汇指定银行执行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情况进行检查; 协同公安部门出动警力 78 人次, 抓获嫌疑人 18 人, 查扣
24.07 万元人民币、 1150 万日元、 125 美元。
2002 年, 开展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并处以 10 万元人民币罚款; 协同公安部门出动 62 人次, 进行 6 次打击, 抓获 3 名外汇非法交易嫌疑人, 查扣资金折合 2.54 万美元; 端掉 5 个外汇非法交易 “窝点”, 抓获10 名嫌疑分子, 查扣资金折美元 4.88 万元。
2003 年, 公安部门出动警力 153 人, 对重点外汇黑市交易聚集点及 “地下钱庄” 窝点进行打击, 抓获嫌疑人 34 人, 捣毁 “地下钱庄” 窝点 4 个, 查扣人民币 12.94 万元, 各种外币现钞折 27.94 万美元; 配合公安部门冻结 103 户个人储蓄账户、 1 家外商投资企业 2 户人民币存款账户; 查获 4 家外商投资企业涉嫌非法通过 “地下钱庄” 从境外汇入投资款, 逮捕 13 名涉嫌非法经营 “地下钱庄” 者。
2004 年, 抓获外汇非法交易嫌疑人 5 名, 查扣 11500 元人民币、 140 欧元、 5900 澳元。 110 美元、 150元马来西亚币; 对 4 家企业通过 “地下钱庄” 汇入资本金和 1 人参与 “地下钱庄” 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分别处罚人民币 1061.03 万元和 15.4 万元。
2005 年, 对外汇非法交易聚集点进行打击, 抓获嫌疑人 5 人, 查扣 43615 元人民币、 96 万日元、 100美元、 1900 澳元。

第五节 机构监管

一、 对银行机构监管
1989 年 6 月, 审查汇总由各专业银行县 (市) 支行储蓄网点设置规划, 在批准规划内, 对各行机构设立、 更名、 搬迁、 撤并进行初审。
1990 年 4 月, 清理整顿各专业银行所开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1991—1992 年, 撤并布点不合理、 经济效益差储蓄网点, 要求各专业银行营业网点设立, 实行先批准筹建、 后批准开业制度。
1993 年, 对银行机构管理从原先只审批其设立、 变更、 终止、 撤销以及业务范围, 扩展到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合规性现场稽核、 风险性现场稽核、 执法检查等系列监管。
1994 年, 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存贷比例、 中长期贷款比例、 资产流动性比率、 备付金比例、 单个贷款比例、 拆借资金比例、 对股东贷款比例、 贷款质量比例等指标实行监控。 对监控指标进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和非现场稽核。 是年 7 月, 界定各类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重申银行业与信托、 证券、 保险业实行
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
1995 年, 对各家商业银行所办房地产信贷部、 国际业务部和信用卡部进行业务合规性检查, 禁止各家银行办理新信托业务, 停办代理发行企业债券、 证券交易与自营证券买卖业务。
1997 年, 统一规范各储蓄代办所使用名称、 印章和业务经营范围, 颁发 “代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999 年, 组织签订 《福清辖区金融债权管理公约》。
2002 年, 支持银行分支机构升格, 开办外汇业务, 开办中间业务, 监管重点从国有银行向股份制商业银行转移。
2003 年, 支持辖区商业银行开办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 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个人外汇期权业务、 个人外币兑换、 代理保险等新业务。
2004—2005 年, 监管职责移交银监办。
二、 对证券机构监管
1993 年, 开始介入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发行与交易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督促按照规定时间、 程序、 方式承销公开发行股票, 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 严禁与客户分享股票交易利润或分担股票交易损失。
1994 年 11 月, 下发通知, 停止对股票交易投资人提供透支、 抵押贷款等融资活动, 停止证券回购场外交易中国债代保买卖。
1995 年 9 月, 开展证券经营机构年检登记, 合格的换发许可证。
1996 年 9 月, 对证券机构实行非现场检查制度, 对检查内容及指标体系、 方法方式、 报表材料报送程序和时间作出统一规定。
1997 年 6 月, 清理证券经营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 证券交易透支、 资金拆借。
1998 年 5 月, 证券机构监管职责移交证监会。
三、 对保险机构监管
1989 年, 撤销未经人行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 制止一些部门和单位擅自开办保险业务。
1990 年, 要求人保公司各类保险条款与费率应报人行备案。
1991 年 10 月起, 全国性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1996 年, 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审批发证, 清理兼业保险代理机构, 撤销人保乡镇专职代办站。 8月, 实行财险和寿险分设经营, 支持平安保险、 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福清设立办事处。 12 月, 实施保险代理人资格管理制度。
1997 年,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禁止保险机构招聘无 《资格证书》 营销员从事代理保险业务, 要求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 规定各家保险公司不得再以 “回扣” “无赔款退费” “劳务费” 为由变相降低费率。
1999 年, 组织签订 《福清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险公约》, 严禁辖区机动车辆险无序竞争。
2000 年, 开展航空意外险业务合规性检查。
2001—2005 年, 针对各家保险机构在无赔款优待金支付上搞恶性竞争现象, 规范无赔款金支付标准,禁止预付机动车辆险安全奖和支付 “无赔款退费”。
四、 对信用社监管
1989 年, 要求城市信用社须建立 “三会” (股东大会、 理事会、 监事会) 制度, 理事会、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主任负责制; 社主任一律采用聘任制, 主任为法定代表人; 实行政企分开, 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在城市信用社兼职。
1991 年, 调整城市信用社股金结构, 转让法人股、 个人股超过公有股比例部分, 防止个人控股。
1995 年, 规定城市信用社实行 “单行制”, 不准设立分社与分支机构; 撤并擅自设立的储蓄代办点。
1996 年, 取消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独立法人资格, 改成县联社下属非独立核算营业机构。 10 月, 农村信用社与农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划归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1998 年, 城市信用社就地划归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
2000 年, 15 家农村信用社降格为分社; 撤销年末各项存款余额在 300 万元以下机构。
2004 年, 督促 “农信社” 建立产权制度, 服务 “三农”, 制定 《福清市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处置预案》。
2005 年, 组织农村信用社开展清产核资、 改革 “三大计划”、 专项央行票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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