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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县志民国版:第三卷 田赋 唐、五代、宋、元、明、清

高山羊叔叔 发表于 2019-2-8 23: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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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赋

田赋
武德七年,始度田制。制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给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赋役之法,每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丁则随乡土所产,岁输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输绵二两。输布者兼输麻三筋,谓之调。几丁岁役二十日。
闰月加二日。不役者则收其资。每日绢三匹,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自武德至贞观福建俱属岭南道)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几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后又定为九等。遇水旱蝗灾,十分损四分以上者免租,损六分以上免租调,损七分以上课役俱免。
至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德宗时宰相杨炎创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置两税使以总之,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商贾税三十之一。度与所居者均役。
其田税视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定。
唐时本县总计山田五千三百三十顷七十九亩一十三步。园地五千三百二顷七十三步。人户四万七千四百七十五户。丁口无考。
五代
田赋
闽王延钧度民二万为僧弓量田土,分为三等。膏腴上等以给僧道(因有寺田之名)。其次以给土着,下等以给流寓。科取之法大率仿唐。
两税而加重焉。天福三年令诸州各计口算钱,谓之身丁钱。
五代时本县田地及户口之数均无可考。

一、田赋
宋制以土亩高下定出产钱,而第多寡五等为人户贫富之差,两税一以产钱为宗,产钱者田以种子论。上等种子斗约二十文,中等斗约十五文,下等约十文。其僻远深山文分五等,自一文上至百九十九文为第五等。二百文至四百九十九文为四等,五百文至一贯九百九十文为三等,一贯至二百文上至三贯九百九十文为二等,四贯以上并第一等夏税之额为钱四色,曰正布。麦草秋税之额为米二色,曰苗米。官庄米白糙曰折变。黑豆凡折变者并与除本税非产钱三等以上者不科。
岁赋之目有五,曰公田(即官田屯田营田赋民耕而收其租)曰民田(民所自占田而输赋粟)曰城郭(宅税地税)曰丁口(岁输身丁钱)曰杂变(随地产所出而折输)。赋物之类有四,曰谷,其品七,曰帛,其品十,曰金铁,其品四,曰物产,其品六。其输纳有常,处而以有余补不足,其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须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其输之迟速视收成早暮为之期。
夏有至十月,秋有至明年二月者。所以纾民力也。太平兴国五年遣左补阙王永太仆寺丞高象先均福建田税岁蠲伪闽钱五千三百二十一贯,米七万一千四百余石,旧苛细无名之征悉罢。神宗熙宁五年定方田法。
八月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须之。徽宗崇宁二年诸路岁稔行增价,折纳之法民以谷帛输积负零税者听之南渡后二税虽依旧法,而版宇已沦,其半军兴费倍于前,不得不重敛,即一倍其粟,数倍其钱,而又有月椿钱板帐钱,且预借一岁而至于五六岁,即罄其业亦不给,而流亡随之。绍兴十九年行经界法田,以名色定等,乡以旧额敷税,列邑之地各有高下肥硗,一乡之中土色亦异。于是或厘九等,或七等,或六等,杂地则或五等,或三等,多者钱五文米一斗五升,最少者钱一分,米仅合勺。福建田亩较之宋初增十倍,夏税比祥符后增一千缗,苗米比庆历后增四千余石。
宋时本县总计田园一万六百三十三顷五十九亩四十步。
二、丁粮
宋版籍仍伪闽之旧,因取官斗较量。闽时五斗得七斗三升,自是命民岁输身丁钱七斗五升,意二升为加耗也。真宗之世念南方地狭人贫,终身佣作粗了身丁,其间不能输纳者至父子流移逃避,甚或生子往往不举。大中祥符四年下两浙福建除身丁钱四十五万贯。惟泉、漳、兴化三州以丁钱折变纳米。
宋时本县人口男女老弱共五万三千零五十四口,男女丁男之数无考。
三、职役
有乡吏之分,以五等为差。乡役之法,以里正督赋,以户长承符帖,以耆长察盗贼囗囗罢里正募耆长。熙宁六年行《保甲法》,有都保正副纠察乡里,非常令其相保,余差悉以税户等第出钱雇募。元佑罢之,复行差法。绍圣以后复行雇募,而耆长应募者役钱多不时给,久之亦废。
保正副遂兼其役,以繁重构囗,虽为更法,裁省而不能止。嘉泰以后乡民始有出田募人入役者,谓之义役。由是讼者稍息。吏役之法,其初以衙前主官物人吏帖司书手掌案牍手力散从官给趋使,至杂职虞侯之类,皆从税户均差,而衙前一役,以里正兼之,多至破产。皇佑间韩绛、蔡襄极陈福建衙前之害,诏免正兼役,而衙前破产如故。熙宁行雇募法,人颇便之。后虽罢于元佑复于绍圣,然绍兴以后竟行雇法。差役之行也,官户及僧寺道观女户单丁俱不差遗。熙宁后以产钱高下出钱雇役,名曰免役钱。旧不差遣者令出半钱。及建炎诸县,弓手并官户所免半钱皆徵矣。是后乡役兼责保正副应募役者多不给钱而役钱移入上供。


一、田赋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世祖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请命江南税粮依宋旧制,折输绵绢杂物。是年二月用左丞耿仁言令输米三之一,余并入钞以折焉。其输米者止用宋斗筋,盖以宋一石当元七斗故也。是时天下田税,上田每亩税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五升。其最下有三合五合者。成宗元贞二年乃定夏税之制,诸路增损不同。顺帝至正十九年置大都督兵农司,仍置分司十道,专督屯粮。以博罗特穆尔领之,所在侵夺民田,不胜其扰。
元时本县总计官民田园五千四百四十五顷三十一亩。
二、丁粮
元初正赋之外有科差之名二,曰丝料,曰包银。丝银各视户上下为差。有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诸户之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丝户外又有摊丝户,复业户,渐成丁户。
本县自唐至元赋役数额均无可考。
三、职役
至元二十八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诸法皆司县正官监视人吏置属均科诸夫役皆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大德三年禁福建民称囗豪佃户规避门役。泰定二年齐履谦宣抚江西福建州县有以先贤子孙囗囗囗诸役者悉罢遣之。时又有助役粮,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于取输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具书于册,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其余验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


一、田赋
明之田制分官民二等。官田起科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其系之官者有职田,有学田,有废寺田,有没官田,有官租田。其拨军屯粮者曰屯田,其赋以春夏二税。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洪武初夏税曰米麦(福建无夏税米),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其数递有增减,大约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之。嘉靖间又有纲银一串铃诸法,纲银者举民间应役岁用丁四粮六总徵之易知而不繁,犹纲之有纲也。一串铃则颗收分解法也。
自是民间输物只收本色及折色银矣。嘉靖而后国用不足屡行加派,后乃行一条鞭法。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签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用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用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用度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计亩徵银折徵于官立法颇为简便。
本县田地总数
洪武二十四年总计官民田地五千五百五十七顷一十四亩六分五厘(据旧志)
万历元年总计官园池塘地山六百六十三顷五十二亩一分九厘三毫。
民田园池塘地山四千九百九十四顷五十三亩九分一厘(据《福州府志》
引黄册)。
万历七年清丈官民田园池塘地山五千七百八顷三十九亩三厘一毫六丝一忽九微,少原额五十顷三十二亩九分二厘八毫(据《福州府志》)万历四十六年总计官民园池塘地山五千八百七十二顷五十三亩四分九厘三毫四丝五忽六抄(据旧志)
赋额
夏税三百九十八锭二百九十六文。秋粮米三万二千二百六十九石三斗四升五合。
农桑丝绵一十四两七钱五分(以上据《福建通志》)。带徵镇东卫屯粮折色旧额米六斗七升三合,新增米三石七斗九升八合一勺六抄一撮。兴化卫屯粮折色旧额米一千七十四石,新增米一千六百一十八石五斗一合四勺四抄,本色米三千二百九十四石(以上据《福州府志》)。
户口食盐米五千二百七十八石八斗八升(据《福建通志》)。
起运额数
京库金花。三千二百四十一两五钱一分五厘,杠桢索银四十八两六钱二分二厘七毫二丝五忽。内官米折银二千三两三钱四分八厘二丝,民米折银一千二百八十六两七钱九分六厘九毫五忽(据《福州府志》)。
甲丁二库。折料正价银一百三十五两三分八厘,水脚银二十七两七厘六毫(据《福州府志》)。
以上两项俱系觧京。
存留额数
本县儒学仓粮三百五十七石六斗(有闰年加米二十九石)。于本县仓实运内拨给际留仓粮。米三十八石六斗九升一合八勺给本县官吏俸粮。
仓剩备饷。本县府常丰仓该米二千二百九十五石一斗七合给左右中三卫官军人等俸粮。福清仓该米二千五百五十四石七斗五合二勺二抄五撮,有闰年拨出二十九石八斗凑给本学师生,另于折价仓剩银内拨补。
万安仓该米五千八百四十一石给万安所官军人等俸粮,俱系督粮道,每年八月议详本折派徵改折备饷。福清仓该米二千二百八十石,改折银两每石五钱五分,该银一千二百五十四两,俱给镇东卫官军人等俸粮,解府以五钱给军,三分充耗,作正凑支五厘等备修仓,余扣留备赈。
拨补际留仓银一百六十七两一钱三分,补岁支不敷及少徵本色米之数存县凑给官吏俸银。
觧司备用银二千二百八十五两四分八厘二毫九丝八忽,觧运布政司备用。
以上各项额数均据《福州府志》。
二、丁粮
明制男子年十六以上为成丁,丁当米一石。正德间御史沈灼欲民易办始行八分法,每一丁岁徵银八分以充岁办等科,其后庶民之家登册者名为官丁,不登册者名为私丁。官丁纳官钱约可三钱,私丁则里胥量其家之人口多寡,财力丰诎而取其资,以备衙门应役之用。
三、职役
凡役法有正役,有杂役。里甲老人谓之正役即宋之乡役也。均徭民壮谓之杂役,即宋之吏役也。里甲之役其始催徵钱粮,勾摄公事而已。
后乃以支应官符诸费,至于杂供私馈无名百出而里皁又抑索乎其间。
正德间御史沈灼议将通县费用正杂二纲以丁四粮六法科派,然正纲费用可稽,杂则私而难考。后御史李元阳知其多费再议丁粮银储库用度,各有定则,但额外费多支应不给,仍令里甲贴办,称为班次,又为杂泛名色猥琐甚。或借办铺户全不赏价,或半给者有之,较之一年之费倍之二纲之数,而里甲困矣。均徭之役最重莫知库子编排。库子所以策应心红纸劄酒席下程之费,官司廉俭尚有为民撙节,其漫无赀省者狼藉乾阑不复顾惜民役数日费殆不赀驿传之役,则民持金入驿雇募夫脚策应官符,迎送过客,仕官之人往往挟带宾从行李辎重过当,于是相为隐避,有潜数竣事之期属托斡旋,令其改日就道者。机兵之役则坐名与民户对支,挟在官之人下乡强索,恒至倍蓰。嘉靖末年抚按两院始令各县除正杂之名止称纲银,又行十段之法以苏民困。而民尚病。
既闽中患倭,戚总兵继光用所练金华兵荡灭之,遂调金华兵戍守,而加派军饷之议,兴丁四粮八,奉旨定赋,而民又增一役矣。隆庆四年户部题准江西布政司各项差役逐一较量轻重,系力差者则计其代当工食之费,量为增减。系银差者则其扛觧交纳之费加以增耗,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编派,开载各户。繇帖立限徵收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及粮多丁少与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着为定例。往时编某为役,某为头户,某为贴户者,重行革去,名一条鞭法。
四、杂敛
商税
税课局原额周岁正商税课钞八千二百六十贯二百四十二文。海口税课局课钞八千八百二十贯六百七十文。迳江税课局课钞六千四百五十四贯一百三十七文。
茶课
茶课钞一十七贯二十文。
铁课
铁课钞六十八锭九百文。
鱼课
鱼课米三千二百九十六石一斗四升,闰月加米三十四石有奇。
以上各项税额均据道光《福建通志》。


田赋
清代田制有民田屯田寺田不随地丁征者曰杂赋杂赋。分为课租税贡四项地赋之名称,有民田、屯田、寺田之别,赋则各省不同,视土地之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级,更分各级为上中下三则,即同为一等则之地而各省互异。
丁口税
原额男丁四万一千八百七十八丁,徵银五千八百四十七两九钱五分五毫七丝四忽五微一沙,内除逃亡一万六千三百九十四丁(每丁征银不等)。无徵银二千二百八十九两二钱七分六厘四毫四忽二微七纤一沙。女丁二万五百五口,徵银三百七十四两七钱五分八厘六毫七忽二微五纤。内除逃亡一万七口(每口徵银一分八厘二毫七丝六忽四微五纤),无徵银一百八十二两八钱九分二厘四毫三丝五忽一微五纤。
康熙元年起男丁实数二万五千四百八十四丁(每丁徵银不等)。
共徵银三千五百五十八两六钱七分四厘一毫七丝二微三纤,女丁实数一万四百九十八口(每口徵银一分八厘二毫七丝六忽四微五纤),共徵银一百九十一两八钱六分六厘一毫七丝二忽一微。雍正元年男丁二万六千三百九十七丁(每丁徵银不等)。共徵银三千七百二十二两九钱五厘四毫九丝三忽四纤九沙三尘九埃七渺二漠。女丁一万六百四十六口(每口徵银一分八厘二毫七丝六忽四微五纤)。共徵银一百九十四两五钱七分一厘八丝六忽七微。雍正二年诏令并入地粮输纳,嗣后新增丁口永不加赋。乾隆十一年男丁实数二万六千三百九十七口(每丁徵银不等)。共徵银三千七百二十二两九钱五厘四毫九丝三忽四纤九沙三尘九埃七渺二漠。食盐课一万六百四十六口(每口徵银一分八厘二毫七丝六忽四微五纤)。共徵银一百九十四两二钱七分一厘八丝六忽七微。两项共徵银三千九百一十七两四钱七分六厘五毫七丝九忽七微四纤九沙三尘九埃七渺二漠。内奉文汇报飓风案内豁免无徵,匀丁银六钱三分五厘五毫三忽四微九纤八沙二尘四埃六渺二漠。实徵银三千九百一十六两八钱四分一厘七丝六忽二微五纤一沙一尘五埃一渺(据旧志)。
田粮
原额官民田园地五千八百七十二顷五十一亩四分九厘三毫一丝五忽六微,徵银三万七千一百五十六两八钱六分八厘一毫九丝二忽五微五沙,本色米一千一百四十七石五斗五升三合五勺。康熙元年起除迁移荒芜外实数田园地一千二十六顷九十六亩八厘四毫七丝六忽九微(每亩科派不等)。共徵银四千五百三十一两九钱三分九厘六毫九丝九忽九微四纤。本色米二百一石二斗八升二合二勺六抄八撮。十七年起又除荒芜外实数田园地七百一十一顷六十五亩九分四厘七毫八忽九微(每亩科派不等)。共徵银三千七十两四钱四分九厘六毫五丝六忽五微五沙,本色米一百二十八石五斗七升九合二勺。二十四年前陆续展界垦复荒芜,共田园地四千三百五顷六十九亩三分七厘五毫三丝六忽一微(每亩科派不等)。共徵银二万七千四百一十四两四钱四分二厘六毫五丝四忽八微,本色米八百三十五石六升六勺一抄八撮。二十四年起实数田园五千一十七顷三十五亩三分二厘二毫四丝五忽(每亩科派不等)。共徵银三万四百八十四两八钱九分二厘三毫一丝一忽三微五沙,本色米九百六十三石六斗二升九合八勺一抄八撮。二十六年除沿海荒芜外实数田园地三千五百五十五顷八十二亩六分九厘二毫九丝九忽,徵银二万一千三百八十一两二钱五分四厘三毫六忽三微五沙,本色米六百五十八石六斗八升五合九勺七抄三撮(转自看福清APP)。乾隆六年实数官民盐田园地共四千八百二十顷九十四亩四分四厘二毫四丝八忽八微(每亩科派不等)。徵银二万九千七百六十三两三毫七丝二忽七微,本色米九百石九升二合五勺九抄五撮(据旧志)。
屯粮
一、镇东卫
镇东卫本折色屯田园原额共四百一十三顷四亩一分四厘七丝五忽,徵派本色折价米七千三百四十八石二斗一升九合,折色米九百六十八石六斗六升五合九勺二抄,本折色起存价脚银四千二百九十二两七钱二分五厘七毫一丝八忽四纤。康熙元年起除迁移荒芜外又增二年垦复实数本折色屯田园共一百九十二顷七十六亩七分五厘二忽,徵派折价米三千五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三合九勺七抄五撮,折色米四百七十石五斗五升一合四勺七抄六撮,本折色价脚银二千四十两六钱三厘七毫七丝四纤。十一年总计自二年至十年陆续垦复又除荒芜外实数本折色屯田园二百四十七顷三亩九分八厘七毫八丝六忽,徵派本折色折价米五千九十六石八斗二升七合四勺一抄,本折色共徵银二千六百七两四钱六分一厘三毫七丝五忽二微。乾隆十一年总计自康熙十二年至乾隆十年历年垦荒并原额实数本折色屯田园三百一十顷七十二亩一分四厘六毫九丝一忽一微,共科米六千二百五十七石五斗九升六合七勺四抄五撮五圭二粟七粒一黍一稷,共折徵银三千二百三十二两三钱二分六厘一毫八丝三忽三纤七沙六埃六渺八漠。屯丁九百一丁。每丁徵银二钱四分八厘七毫四丝五忽九微四纤九沙。共徵银二百二十四两一钱二分一毫四纤九沙(据旧志)。
二、兴化卫
兴化卫本折色屯田园原额共三百三顷三十亩八分六厘一毫七丝二忽,徵派本色折价米三千二百九十七石九斗五升八合,折色米二千七百六石七斗六升六合,折色起存价脚银二千四百一十七两五钱五分四厘九毫四丝三忽八微七纤。康熙元年起除迁移荒芜外又增二年垦复实数本折色屯田园共一百五十四顷四十五亩五分六厘二毫七丝二忽,徵派折价米一千四百一十五石九斗三升八合八勺七抄,折色米一千六百四十三石四斗七升二勺三抄,折色起存价脚银一千一百四十九两二钱一分四厘四毫四丝三忽八微七纤。乾隆十一年总计自康熙三年至乾隆十年历年垦荒并原额实数本折色屯田园二百四十二顷二十五亩九分四厘三毫三丝七忽,共科米四千七百九十五石七斗九升一合九勺七抄五撮四圭六粟八粒五黍七稷,共折徵银一千八百九十六两八分三厘六丝三忽七微二纤七沙六尘九埃四渺六漠。屯丁七百七十四丁(每丁徵银二钱四分八厘七毫四丝五忽九微四纤九沙)。共徵银一百九十二两五钱二分九厘三毫六丝四忽五微二纤六沙。(据旧志)两屯丁亩共实徵银五千五百四十五两五分八厘七毫一丝一忽,共实徵米一万一千五十三石三斗八升八合七勺二抄九圭九粟五粒六黍八稷。(据旧志)
杂敛
契税
民间各项不动产遇有过主时按照契面所载价值典者税六分,断者税九分。由布政司限额饬属照觧。其实不能相符财政说明书所列觧额,乃预算而非事实,福清年额一千四百两。
当税
凡有开设当铺者由商人将牌号及开张地点呈县,详请布政司给帖,每户按年纳银五十两先例,本银五百两以上为大当,二分行息,二十六个月满。五百两以下为小当。二分四厘行息。二十四个月满后废。福清当铺三十六户。
牙税
民间货物交易评定价格代为过付者谓之牙户。凡愿充者具结呈县,详请布政司核准给帖,认额输税谓之牙税。其银纳于司库者为旧牙税,纳于财政局者为新牙税。旧税有原额,有增额,有认加练兵经费。新税分繁盛偏僻中下二则,繁盛中则,每户纳银七两,繁盛下则同偏僻中则五两,偏僻下则二两五钱。而移重就轻者多财政说明书所列全省各县年额均非确情。福清年额旧牙税二十两,新牙税三十六户九十七两五钱。
炉税
凡两种铸铁者曰矿炉,铸锅鼎农具者曰锅炉。原定矿炉年徵银十两至十四两,锅炉五两。光绪三十年因筹办练兵经费,十四两者加为七十两,五两者加为五十两。
福清年额一百五十两。
以上各项税额均据《福建通志》。
渔课船税酒税
海田渔课船税酒税等项原额共银四千一百一十七两二钱三分四厘八毫七丝四忽一微(遇闰年加徵酒税五钱七分)。康熙二十二年起除迁移荒芜外报垦展复共徵银三千二百二十两四分六厘四丝八忽,加原存四十九两四分七厘三毫,计杂税银三千二百六十九两九分三厘二毫四丝八忽。内海田渔课项共银三千一百七十三两四钱七分七厘六毫四丝四微九纤九沙三尘,归于平潭解徵外(雍正七年奉文定),在县实存附徵充饷杂税银九十五两六钱一分五厘(遇闰年加徵五钱七分)。
又附徵绅衿吏承削免银一千二十九两五钱三分一厘二毫(岁有增减年额不等)。匠班子、辰、申年五名额徵银九两,丑、已、酉年二名额徵银三两六钱,寅、午、戌年二名额徵银三两六钱,卯、未、亥年二名额徵银三两六钱(以上遇闰年照闰月季分名匠每名扣徵银六钱)。
雍正十三年奉文将一纪应徵之额分年通匀,每年徵银五两五钱并入田粮内。(据旧志)
盐部
一、运销。历代制度,福建食盐唐时运销制度无可考。宋仁宗时范祥创盐钞法,令商人入钱买钞赴产盐地领盐,任其运卖。崇宁时蔡京用事,改行换钞法,更印新钞,收换旧钞。复创立引制,有长短引之分。凡产盐附近地准入赴场输钱量限斤数运卖。旁近州县给以短引,若卖向距场远者给以长引,缴销引目长引限一年,短引限一季。有特别事故得予展限,限满盐未售清者即行毁引,盐没收于官。宝庆二年诏命福建运盐尽归漕司办理,谓之官运。元依宋制乃采引法。每引盐重四百斤,各处设卖引局。盐商买引之后凭引向各盐场支盐运售。至元朝末年权要之家私买盐引扰乱盐务,每引载重至七百斤,舞弊营私法不能禁。加以盐官与盐商串通弄弊,任意夹带,引法败坏,达于极点。
其间虽经大德四年、延佑五年、天历二年三次之整理,无如官商积弊太重,无法革除。至于场盐出产灶户依额制盐缴纳于官,由官酌定盐本,按引给价,名曰工本钱,场盐归官按照定引,引由官卖,名曰官引。盐即名曰官盐。实系一种专卖制。商人不过领引支盐贩卖而已。
明初制度与元代相同。洪武三年令商人输粮于边,给以盐引,赴场支盐,称为开中法。弘治二年改行折色,召商纳银,仍恢复明初旧制。
万历四十五年因积引太多,创行纲法,疏销积引,分年派销。其法将商人所领盐引编成一册,分为十纲,每年以一纲运积引,九纲运现引,册内有名者得常年报运册名,无名者即不得加入。清代行盐仍循用纲法,照抄《中国盐业》。雍正元年各场委官监督,而盐法之败坏极矣。
同治四年总督左宗棠始筹变通办法,奏准仿照淮北淮南成法改行票,以引折为担数,照抄《中国盐业》。
二、销岸。食盐销售地方谓之销岸。本县产盐宋时销福建本路。
元至元顺帝元年(一三三五年)百官议福建八路客商通卖不限地域。
明则仍宋之旧,销于本省境内。清初为商办。雍正元年(一七一三)裁撤盐官盐商,各场委地方官兼管,听民间自行运售本省及浙粤边境。
乾隆七年(一七四二)总督那苏图奏准复设盐官,招商认办。未几福清盐场归官经营,称为官帮,合他邑之盐运销浙江温属及广东潮属等处。
三、销额。本县宋代岁销盐十万三百石于福建本路。元、明两代,清乾隆以前,销额均无可考。《福建通志》只列全省总数。乾隆七年(一七四二)本县年定正额一万七千二百五十二引七十斤,盈余二万六千七百四十七引三十斤,每引载重一百斤。
四、盐价。元太宗二年行盐法,定每盐一引重四百斤,价银一十两。世祖中统二年减为七两。至元十三年(一四四七)既取宋而江南之盐所入尤广,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廿二年三月诏依旧制,凡盐一引四百斤价银十两,折中统钞二十贯。廿六年增为五十贯。成宗元贞二年(一二九六)又增为六十五贯。武宗至大二年至仁宗延佑二年,凡七年间累增为一百五十贯。明之盐价无考。清初部定每筋制银三文二毫二丝。
五、运道。明代无考。清时本县为县澚帮,初系商运后改官运。
均自行由场购盐海运到销售地方。
六、掣验。明代无考。清初本县运盐掣验手续由盐道印挂由票水程或牌照通志抄至听其上仓散卖。同治四年以后改囗本县囗沿海自场直运到帮,不由关口盘验。
七、配运。清乾隆五十年(一七八五)奏准福建王祥、洪白、赤杞、江阴等十五场共应配盐一百二十万一千四百六十七石一十九斤有奇。规定各帮配运所在如下:福清帮盐商配运本县福兴、江阴二场,福清场盐由长乐、福鼎、南平、太平、峡阳、沙县、浦城、邵武、光泽、宁德、福安、罗源、平潭等商帮配运。江阴场由长乐、霞浦、南平、太平、峡阳、鹭鹚、顺昌、沙县、永安、建安、崇安、浦城、邵武、光泽、建宁、罗源、闽县、侯官、连江、闽清、永福等商帮配运。福兴场由长乐、霞浦、福鼎、太平、顺昌、沙县、永安、建安、崇安、浦城、邵武、光泽、建宁、泰宁、宁德、福安、罗源、侯官、壶江、平潭、连江闽清等商帮配运。
八、缉私。清时本县福兴场辖前薛一团及三小团之江厝口与新坎毗连大港私艘出没。嘉庆一十八年(一八一三)详准拨巡船驻紮二处。
课税。中国有盐税无盐政,数千年来名为整理盐政,实则对盐筹款,其所定规章专指于税字而言,对于劣盐之取缔,销路之改进则丝毫不理,遇国家有大变故,盐课之名目即随之增加,累代相沿多至数百种。
宋初吾闽福、泉、漳、化四州行产盐法,计产输钱,官给之盐以供食。
至仁宗时范祥创盐钞法,令商人入钱买钞,赴产盐地领盐,任其运卖。
崇宁间蔡京用事,更定长引短引。凡产盐附近地准人赴场输钱量限斤数运卖,旁近州县给以短引。若卖向距场远者给以长引。短引一季,长引一年缴销。南渡后赵开又改变盐法,置合同于场,收引税钱。宋代于东南濒海复设有盐亭一百二十九所,皆领于官,岁榷其入。令民以产钱高下纳钱而给之盐。每产钱一文至五十九文纳盐一斤半,六十至七十九文三斤,八十至九十九文三斤半,一百至一百九十九文四斤。
自二百以上每一百纳二斤半,每一户复增一斤半。虽产钱极高岁纳不过五百斤。为钱一十四文八分谓之产盐钱,有未尽者官自鬻之而亭户以其私盐鬻之商贩,官亦徵其利,谓之浮盐钱。后以民不便,官鬻罢榷而输钱如故。其浮盐则科渔舟及僧童口食者以补之。元至元十三年改收课为盐。明年立市舶司兼办盐课。至顺元年工本钞晒盐每引递增至一十七贯四钱。明初定附海者为盐户。(照抄通志)工本钞亦复住支。
清顺治三年福建正盐南路(福清属于南路)每引课银二两五钱八分一厘。康熙十六年议准每正引增银五分。其时商民运盐每包常多筑斤量,掣騐时割而没之。于官盐课名称而有割没收入一项。康熙十六年令停止割没名目,将银两摊入正引内囗正额徵收,每引囗盐二十五斤加课银囗分。康熙三十一年部议准福清海口牛田二场依山附海一田两赋。
田地被海潮冲没,其盐折与本色盐斤免予徵收。又议准福清、闽清、连江三县认增。
盐引
宋崇宁时蔡京用事,创立引制,有长短引之分。凡商人输钱请长引者得运往所指之州县行销。请短引者只许在近场州县售卖。缴销引目长引限一年,短引限一季。有特别事故得予展限,限满盐未售清者即行毁引,盐没收于官,此为引制之始。元、明两代略仿宋制,其方法微有变更。清初循用明制,招商认额领引办课。虽其中亦有就场徵税,听民自由贩运以及官运官销之地,然大多数行盐仍以商为主,本县引额为 17000 引。雍正元年尽行裁革,近海各属听肩渔客贩就场纳课。
离场窎远者委官运买,接济民食。四年改招客办运。至道光时始收客佥为商人照旧请引定额领办,每引载盐一百筋。全省分为西路、东南路、县澚三帮。本县属于县澚帮,引额为二六五一引,帮名林鹏祥。
款目
福清帮全年课额七四二二钱,耗额七四二二钱,厘额二二二六八分。
坵课盐折,由场官徵收之。埕囗钱粮谓之坵课。由州县征收之。盐田钱粮谓之盐折,每亩征银八厘三毫一丝一忽,迨后官埕尽圮,埕坎所在多少之数、晒户名籍均无稽考。应完之额多责令各该管官赔垫。福清场坵课为九八七九四厘,福兴场坵课为一二七七 0 厘,福清场盐折为二七四 0 八 0 六厘。出口厘,光绪三十一年在福清属之娘宫山设立七场局,专抽福清、福兴、江阴、莆田、前江、下里、惠安各场运赴浙、粤及本省之无照盐船。
淹浸盐额加课银千二百四十五两,四十七年准福建盐田徵输盐折总属民田将海牛场盐折银归并福清县徵收,二场官悉行裁汰,俸食充饷。
其督缉诸务归并福清县丞管理。巡查盐折银由县迳觧运使。仍照例奏销考成。雍正元年裁撤盐官盐商,各场委地方官兼管,听民间自行运售。
乾隆总督那苏图奏准后议盐官招商囗办,核定每引载盐一百斤,完课费银一钱五分。福清县额徵盐折盐斤银三千四十六两一钱七分八厘九毫四忽三微三纤八尘六埃三秒七漠。此项银两系出盐田地亩完纳,正额一万七千二百五十二引七十斤,徵课费银二千五百八十七两九钱五厘四丝,盈余(即正额外多销)二万六千七百四十七引三十斤。徵课费银四千一十二两九分四厘九毫六丝。所产盐斤分配西、东、南三路及福州府属各县,委总场一员管理,团官三员,分办设立书役哨丁督晒缉私。嘉庆五年晋江、南靖、莆田、福清四县减免盈余引一万五千道,计减免盈余银二千四百二十八两。此系四县而言,福清额数则无可考。
福清场原垦中下则盐埕一千六百九十坎,年定产额一万,又兼管赤杞场原垦中下则盐埕九千四百四十五坎。嘉庆十七年题准分出三小团,中则盐埕三千三百九十九坎,拨归福兴场兼管。实存中下则盐埕六千四十六坎。原定产额二万五千担。开除赤杞三小团产额八千五百担,年定产额一万六千五百担。又兼管洪白场原垦上中下则盐埕五千八百九十五坎,年定产额二万担。共产额四万六千五百担。光绪十二年清查新额二十四万余担。江阴场原垦盐埕二万二百七十二坎,原定产额十一万二千四百二十七担五十筋八两。嘉庆十七年题增二万担,年定产额一十三万二千四百廿七担五十筋八两。光绪十二年清查新额十六万担。福兴场嘉庆十七年题准添设分管赤杞场三小团原垦中则盐埕三千三百九十九坎。又岩头等村新垦下则盐埕三万一千四百四十坎,共盐埕三万四千八百三十九坎,年定产额一十三万八千五百担。
中国盐业开化囗囗古,神农时夙沙氏煮海水为盐,始创煎盐之法。
其后舜歌南风晒盐乃以大着。至于李冰凿井取盐,远在周代。刘晏掘地晒卤肇唐朝。数千年来人民赖为食用,政府资以取税,国计民生所关甚重,在历史上已斑斑可考。福清位于濒海,所产海盐为全县物产之大宗,于地方经济禆益甚大。产销各情形诚有记载之价值。兹分篇详述于后。
制造
一、盐场 产盐地区随盐政管理之支配分成区域。福清属于福建区,宋时与长乐合设一场,名曰长清场。元、明两代均设海口、牛田二场。
清乾隆四十八年(一七八三)设福清、洪白、赤杞、江阴、四场。嘉庆十七年(一八一二)总督汪志伊奏划赤杞场之岩头等村,增设福兴场。廿三(一八一八)年总督董教曾奏以洪白、赤杞二场归并福清场,各场所管辖乡村如左:福清场隶福清县署,在海口镇东,距县二十里,东至松下,西至锦屏,南至七里塔(堘?)北至小溪。原场五乡:山前、前村、斗垣、牛宅、后堰,兼管洪白场十乡:垣厚、大厝、城头、厚俸、彭洋、东贵、前林、前王、星桥、小溪。赤杞场十二乡:塍头、东阁、闻读、店头、下井、溪墘、赤屿、青屿、东埔、岑兠、东峤、后周。
江阴场隶福清县署。东南俱至海,西至犀陵,北至赤鼻,共十二乡:
南曹、前林、芝山、西山、下渚、赤鼻、犀陵、沙塘、下石、张厝、钱塘、陡门。
福兴场隶福清县署。在西欧乡,距县四十里。东至高山,西至龙田,南北俱至海,共十六乡:岩头、江镜、芦下、杭下、瞻阳、虎邱、泽岐、前薛、后郑、后坑、薛港、厚安、东郭、江厝、囗囗、囗囗。此系赤杞场分割囗并。
以上三场至清末年止(一九一二)。民国初年福建行盐改为专卖,办理围场盐政,制度大变。民国六年(一九一七)盐运使刘鸿寿发闽盐供过于求,非缩小范围其产额不可。谓福清、江阴、福兴三场产盐质松多卤,恒杂泥沙,首先废除。除坎之率每坎给价自一元以至数角不等。盐民世业所关,颇聚谤怨,乃捐赀八千元兴海口围塘工以平之意,将洲田易盐田。未几鸿寿死,塘工粗毕,咸水入之不可以耕获,而三场则已湮没略尽。未几又恢复江阴场与平潭之韩厝寮场,同称为特别区。
二、制法
制盐有煎、晒两法。福建宋、元以前二法兼用,至明时则纯用晒法。
本县产盐地区海水不同,各场制法有异,分述如下:
(照抄通志)
三、坎数囗白产量
宋代之长清场……盐五百一万五千余斤。元、明之
海口、牛田二场其坎数囗产量均无可考。清代三场……
四、品质
福清场及兼管赤杞场盐色次白,盐味咸厚,又兼管洪白场盐色微白,味咸,宜于食用,颗粒细小。江阴场所产之盐有二种,一曰白盐,分净白、糙白两等。一曰青盐,盐味皆甘,场系食盐。青者尤宜于腌制,颗粒细小。全年产额白盐约十分之六,青盐约十分之四。福兴场亦分二种。
一曰净白,一曰青花。青花即黑盐。青、白两种盐味俱咸,均系食盐。
而青花尤宜于腌浸,颗粒细小。全年产额净白约十分之六,青花约十分之四。
五、工本
本县产盐各地概系晒盐,向无成本,故祗能以工计本。清时福清场晒盐祗用人工,以全年平均估计每人每年可得盐一百担。并扒土修囗晒盐扯计需费一百五十天,每天以二角五占,计工每百担应四十二元五角,每担应值工本四角二占五瓣。惟晒户向无如此估计,以为盐价之起落者盖盐价疲时去工本常甚远也。江阴场及福兴场系晒白水之处,成盐甚易。除收盐、挑盐而外,用工甚少。自引水戽水起算至挑盐止,约需三日。此三日中亦非全日工作,故每日祗须估以六七十文,每担盐一百斤,约计工本二角有奇,然至产旺价低,每担百斤扯至二角。
淡时价高亦不过卖至四角,盖难于计本取值也。
六、盐民
晒盐人民制造之盐不能自由买卖,盐价亦不能自由规定,均须受政府之管辖。另编有保甲之组织,与普通户口有别。普通户口名曰烟户,盐民户口名曰灶户。灶户之人丁名曰灶丁。灶丁生殖增加,依法亦须纳赋服役报官入籍。至清康熙五十二年(一七一三)始与康熙五十年(一七一一)丁册定为常额,以后续生人口永不加赋,惟五年编审一次,稽查实数。至乾隆卅七年(一七七二)诏令永远停止编审。明时附海者为盐户主煎作,依山者为灶户,供薪木,后专晒曝,令灶户以银代薪,为雇直盐灶户每米一石准夫一丁,着令复其身。仍给工本钞日办盐一斤四两。本县明代以前盐民户丁概无可考。清代灶户福清场三十三户,兼管洪白场六十户,赤杞场七十四户,江阴场五百三十九户,福兴场七百五十九户。共灶丁三千九百九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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