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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可致死!福清一微商被抓!

小帮 发表于 2023-12-11 08: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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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
销售非法添加了
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
销售非法添加了
麻黄碱等违禁成分的减肥药案件
呈递增趋势


案例1

犯罪嫌疑人薛某等9人从上线处购买含有麻黄碱原料,且系三无产品、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及溯源的减肥药丸,除自己食用外还通过口头宣传、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以保健食品名义加价向顾客销售。


多名顾客表示食用该减肥药会心慌、口渴、胸闷失眠等,以为是服用减肥药普遍存在的现象。


实际上这些“正常现象”是麻黄碱的“功劳”,在薛某等人售卖的减肥药中检测出麻黄碱成分,麻黄碱具有极大的副作用,过多的摄入会导致心跳加速、头痛、失眠等不良反应,甚至引起死亡

近日,福清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薛某等人提起公诉。


案例2

犯罪嫌疑人白某为赚取差价向上家购买三无保健品,今年上半年白某背包游走,在向路人提供擦鞋、按摩、掏耳服务的同时偷偷兜售上述无资质性保健品,销售金额约人民币4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其中,同案人三次向白某购买共计70盒上述无资质性保健品后放置于其成人用品店销售。在白某住所处扣押的21种性保健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大量服用西地那非可能会产生头晕、心跳加速、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


近日,福清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白某提起公诉。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销售非法添加了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非法添加了麻黄碱的减肥药构成犯罪!切莫贪小利酿大祸!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提醒广大消费者,请在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拒绝“三无产品”,为自身安全筑起一道防线。


来源:福清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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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违法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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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22:11:29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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