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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胆鱼检出禁用物质 福建福清市政府网7日发布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十六期),信息显示,福清市鑫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一批次龙胆鱼检出禁用物质被罚款5000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鑫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龙胆鱼(海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鑫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龙胆鱼(海水鱼)进行监督抽检,购进日期为2023-08-25,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报告编号:((2023)MJHY-B10571F),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9月13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龙胆鱼(海水鱼)部分作为抽检样品售出,部分制作成熟食售出,截止案发之日止,无剩余库存。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龙胆鱼 (海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情节,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 893 元;2.处以罚款 5000 元。 当事人采购龙胆鱼 (海水鱼 ) 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餐饮加工环节未添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整改措施: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龙胆鱼(海水鱼)。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鑫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餐具检出大肠菌群 福建福清市政府网7日发布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十七期),信息显示,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大往餐饮营业部餐具检出大肠菌群被警告。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大往餐饮营业部提供的饭碗(复用餐饮具)和汤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大往餐饮营业部(以下简称“当事人”)提供的饭碗、汤碗进行监督抽检,加工日期为2023-08-24,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9月15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饭碗、汤碗为重复使用,未对外进行售卖,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3年9月15日,我局对该当事人进行调查,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大往餐饮营业部提供的饭碗、汤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整改措施:1.加强对员工进行餐具消毒操作及知识培训;2、加强对员工操作的监督检查管理。 福清市宏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大往餐饮营业部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采购的大葱和线椒不合格
福建福清市政府网7日发布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十八期),内容显示,(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兄弟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大葱和线椒进行监督抽检,大葱购进日期为2023-08-27,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线椒购进日期为2023-08-28,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9月28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大葱和线椒部分作为配菜使用,其余部分作为抽检样品检验,截止案发之日止,无剩余库存。(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原料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予以警告。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 63.2元;2.处以罚款5000元。(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初步排除当事人在餐饮环节使用添加噻虫嗪和镉。整改措施:购进食品原料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福清市高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兄弟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