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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通!关于福清自建房的各种疑问都在这里!

 
福清机灵弟 发表于 2019-11-28 10: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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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拆旧、拓新、整漂亮”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清市“拆旧、拓新、整漂亮”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拆旧、拓新、整漂亮”工作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福清市“拆旧、拓新、整漂亮”工作指导意见
2. 福清市“拆旧、拓新、整漂亮”工作导则
3. 福清市村庄精细规划编制办法
4. 福清市“拆旧、拓新、整漂亮”拆旧补偿办法
5. 福清市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
6. 福清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7. 福清市城市规划区外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8. 福清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5日
再苦,也别忘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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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柳墙花 | IP未知
许必群 发表于 2020-3-28 14:03
今年新一轮拆迁又要开始了

楼上你这算挖坟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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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8 14:04:04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许必群 | IP未知
今年新一轮拆迁又要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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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8 1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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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bint | 来自福建
村庄管控线什么网站可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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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5 12:59:13 来自手机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福清机灵弟 | 来自福建
1.福清市“拆旧、拓新、整漂亮”工作指导意见.doc (25.6 KB, 下载次数: 134) 2.福清市“拆旧、拓新、整漂亮”工作导则.doc (188.5 KB, 下载次数: 132)
3.福清市村庄精细规划编制办法.doc (27 KB, 下载次数: 139)
4.福清市“拆旧、拓新、整漂亮”拆旧补偿办法.doc (254.52 KB, 下载次数: 128)
5.福清市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doc (27 KB, 下载次数: 141)
6.福清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doc (24 KB, 下载次数: 132)
7.福清市城市规划区外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暂行办法.doc (57.5 KB, 下载次数: 147)
8.福清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暂行办法.doc (20.5 KB, 下载次数: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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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11:11:11
再苦,也别忘坚持!
福清机灵弟 | 来自福建
福清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土地的民主管理作用,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土地的能力,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议事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财产管理机制、服务群众机制、调处矛盾纠纷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土地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农村宅基地的依法公平取得、有偿使用、有偿选位、自愿有偿退出,夯实农村土地基层管理基础。

第三条 各镇(街)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民主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村根据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成立村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行使土地民主管理职责。人员一般由村两委(理事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及若干村民(成员)代表组成。原则上组长由村党组织书记(理事长)担任,副组长由村委会主任(监事长)担任,其他成员由村党组织(理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所在镇(街)备案。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专项小组。

第五条 村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和商议涉及土地有关事项,其主要职责有:

(一)立足本村经济基础、地势地貌、文化传承等实际,综合村庄产业结构和发展趋势,开展村级土地利用、村庄建设、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多规融合”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编制。

(二)制订并执行宅基地有偿选位、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实施细则,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基数面积、收费标准及配套措施,建立信息台账,加强对有偿使用收益和转让收益的收缴及使用的管理。

(三)制订宅基地更新改造细则、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宅基地退出办法。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对申请建房条件严格把关,统筹兼顾村民建房需求,合理安排建房时序,优先解决无房户、特困户、D级危房户的建房需求。

(四)制订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方案,遵循民主决策程序,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权。

(五)配合做好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按政策将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向群众兑付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积极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坚决制止侵占、破坏耕地行为,动员村民共同参与耕地保护。做好耕地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制订资金使用方案。

(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开展土地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配合做好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按政策将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向群众兑付到位。

(八)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房监管,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快速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加强农民建房批后监管,从砌基到竣工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踪处置。协调解决村民有关用地和建房规程中的纠纷,化解矛盾。对违法占地及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及时搜集、掌握情况,第一时间向镇(街)及有关单位报告。

(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提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认定,公正合理确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查和管理,促进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序、规范。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序退出闲置的宅基地。

(十一)加强对复垦土地申报补贴及相关补贴的资金管理。

(十二)积极引导村民有序退出超占和闲置的宅基地及专有空地,对退出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拆除;配合镇(街)开展宅基地复垦,并加强对复垦土地的后期管护。经补偿后,复垦土地收归集体,收益归集体支配。

(十三)配合做好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十四)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定期利用墙报、广播等形式宣传土地管理相关信息,扩大村民宣传教育面。

第三章  民主决策及监督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宅基地取得置换、村庄规划编制、违法用地管控、土地征收、建设土地复垦、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耕地保护资金管理等工作纳入村级土地民主决策范围。

第七条 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定方为有效。农村建房审批等农村土地管理一般性事务,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应定期商议一次,涉及违法用地管控等需及时处理的事务,可以以“一事一议”的形式立即作出决策。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的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宅基地更新改造实施细则等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具体方案,提交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土地民主决策程序:

(一)党员群众建议。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

(二)领导小组商议。根据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议案,并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和论证,形成商议意见。

(三)党员大会审议。村党组织在充分了解和征求群众和政府有关部门对议案的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审议后,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召开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

(五)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要积极参与土地有关事项管理和决策的监督,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对决议事项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确保实施结果真实、准确、全面。做好各类收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使各类收益的收取和使用明细账逐笔逐项向村民公开。及时向镇(街)或有关单位反映村干部在土地民主管理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四章  考核机制

第十条 各镇(街)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工作考核机制,每季度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各行政村的土地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评分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与村干部基本报酬相挂钩。

第十一条 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各镇(街)应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村可根据本办法制定《XX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报所在镇(街)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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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11:05:34
再苦,也别忘坚持!
福清机灵弟 | 来自福建
福清市城市规划区外
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福建省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和标准(试行)》《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福清市“拆旧、拓新、整漂亮”工作导则》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不含已明确列入统一规划改造范围及重点建设区域。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管理包括村民用于建设家庭居住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以及埕空地的管理。非经村集体统筹供地,村民不得建房。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  村民建房实行村级统筹。各镇(街)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  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在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集中收件,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由镇(街)审批(含小区分户审批)、核发的个人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定期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一)村民零星建房审批。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由镇(街)进行审批,核发个人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新建、扩建的,由镇(街)按照程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后核发个人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住宅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建设方案(含总平、管综等)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后续相关规划分户建设许可由镇(街)审批。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街)、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街)实施。

第二章  宅基地流转及退出

第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转让、出租、置换等方式进行流转。

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允许在本村范围内流转取得旧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所有权一并流转。

第七条  旧宅基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新增宅基地的,应承诺自愿退出全部旧宅基地并拆除地上建筑物,将旧宅基地移交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退出的宅基地用于除商品住宅开发之外的农民住宅小区、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等建设或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筹集资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存量宅基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用于工矿、仓储、商服等用途。

第八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

第九条  对无偿退出宅基地的,采取“留权不留地”的做法:

(一)有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原不动产权属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仍由权利人保留。

(二)无不动产权属证明的,给予出具《村民旧宅基地腾退凭证》(详见附件)。由旧房(宅基地)权利人(仅限本村村民)向村委会出具退出宅基地的书面具结声明书,由村委会统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对旧房及宅基地进行测绘存档,并报所在镇(街)签署意见后,由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盖章备案,完整盖章后,镇(街)、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村委会、村民各留存一份。

将来遇征地拆迁时,政府认可原不动产权属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效力。也认可经过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备案的《村民旧宅基地腾退凭证》的效力。具体可参照《福清市“拆旧、拓新、整漂亮”拆旧补偿办法》的“借地退出”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第十条  鼓励村集体回购本村农户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回购价格参照《福清市“拆旧、拓新、整漂亮”拆旧补偿办法》的“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对于已实施有偿退出旧房宅基地的,有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应申请注销旧房的不动产权属证明。

第三章  规划及用地要求

第十一条  镇(街)应当编制村庄精细规划,村庄精细规划的深度应达到修建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各村应按标准控制和划定村庄发展边界,具体可登录网站(http://www.fqghj.net)查询。村庄精细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福清市村庄精细规划编制办法》要求。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按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控制,城郊融合类的村庄按100㎡/人控制,其他村庄按120㎡/人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核定,按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参照《福清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融政综〔2018〕145号)界定。

第十四条  对现状村庄人均用地超过上述标准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由村集体组织旧村改造,拆除旧宅基地并复耕后,方可申请相应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现有建设用地规模比核定规模大的村庄,首次划定集中建房区域用地面积最多不超过20亩,且必须用现有的建设用地置换。之后新建房屋以利用腾旧宅基地为主,直至符合用地要求。

第十五条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至120㎡:1.每户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2.每户家庭人口4-5人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3.每户家庭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

下列家庭可增计一人分配:

(一)年满20周岁未婚的;

(二)已婚未育或育有一个子女的。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备案及发证均应在原市规划局开发的个人住宅规划审批系统内进行。

第四章  建房审批

第十七条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改建或扩建住宅的;

(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异地新建的;

(四)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或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七)村民自愿无偿退出全部旧宅基地的;

(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的;

(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的;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

(四)不符合镇(街)、村庄规划和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的;

(六)现有宅基地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七)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第十九条  “拆旧、拓新、整漂亮”村庄的实行村级组织统筹供地,镇村编制村庄精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设用地。

(一)现状用地规模超出村庄管控线的村庄,村级组织应先满足拆旧安置后,再行安排依申请建设用地,此类村庄的村民申请建房必须使用自有旧宅基地置换。统筹供地的先后顺序为:安置地-借地退出地块-依申请建设用地。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群众建房申请,村级组织在镇(街)领导下,按精细规划总平面方案确定规划建设的各类指标,组织村民进行宅基地有偿选位,并由建房村民承担相应的成本费用,经过统一审批,统一安排在年度集中建房区内进行建设。

(三)零星旧改需要符合精细规划(在规划上要有具体标识),并纳入村集体统筹供地范围,否则不予安排。

第二十条  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满足前款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和申请地块的实测地形图(含坐标定位)各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签署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含坐标定位的地形图)并交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由各所有人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五)根据村庄精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精细规划要求,与建房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每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公示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确认宅基地情况,报所在镇(街)审核。

第二十一条  镇(街)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有关人员到实地勘测,对是否符合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是否属于“一户一宅”、是否在规划限额面积范围内、是否符合村庄精细规划、是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及坐标定位(其中地形图测绘应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第二十二条  由镇(街)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及村庄精细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中建筑层数超过3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应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取得相关证书后即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镇(街)在规划审批前,应将其改建方案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和镇(街)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等相关规定和村民建房审批情况通过网络、报刊、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村委会应将村民建房申请和审批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镇(街)负责批后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其中放线、核样测绘工作由镇(街)统一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施工期间,建房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格式,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公示经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含建筑坐标定位图、建筑立面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等),接受社会监督,待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方可撤离。

第二十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如《福州市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通用图集》),具体可登录网站(http://www.fqghj.net)查询。选用通用图建房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住宅基础施工。建设多层单元(公寓)式住宅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4层及4层以上公寓式住宅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建筑层数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施工许可证,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向市住建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农村建房村民或者组织村民建房的单位应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建筑工匠从事村民建房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市住建局、人社局要加强建筑工匠培训,将建筑工匠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对象,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建筑工匠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鼓励和引导村民建房选择有资格证书的建筑工匠。

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局应依法对一定规模以上及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镇(街)应当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市住建局应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特别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加强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相关费用:

(一)村民建房按村庄精细规划建设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规划许可证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村民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

(三)涉及成片改造或开发的住宅小区,小区内部基础设施(含“三通一平”、绿化及公共设施等)配套建设费用、拆旧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用以及相关报批费用等分摊问题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决定有关事项,报镇(街)监管实施。

(四)若涉及相关税收,由申请人按规定自行缴交。

第三十三条  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用于发展生产,安置或者补偿被用地农业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三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和镇(街)应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免费提供住宅通用图纸,加大技术宣传力度,主动向村民宣传村庄精细规划、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要求、减灾防灾知识、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

鼓励社会各方面技术力量支持农村住宅建设,有条件的镇(街)可组建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服务机构,为农村住宅建设服务。

第六章  技术标准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技术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村庄要编制精细规划,村民建房要符合村庄精细规划。

(三)建筑层数、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层楼控制在3层以内,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四)建筑高度及形式。联立式住宅建筑房屋建筑层数应控制3层以内,屋顶形式为坡屋顶,坡度28°-35°,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m,起坡高度不高于檐口高度,坡屋顶总高度不得超过14m;建筑面积控制在300m2/户以内;围墙要统一规划,不得建设高大封闭式围墙;多层公寓标准层高不超过3.2m;外立面的饰面材料、色彩要与规划保留传统建筑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地下室红线不得突破建筑红线;农户专有空地(指使用围墙、硬化等明显用地范围界线的专有用地)面积应控制在宅基地占地面积一半以内,专有空地外再提供宅基地占地面积一半以内的绿(菜)地,配套可通达的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村庄应在中心村集中建设多层公寓,建设示范小区,容积率控制在1.5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m2/户以内,提倡装配式建筑,不提倡建设单体围墙,提倡用绿篱分隔。

(五)配套。应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容积率控制在1.5以内。

第七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参照《中共福清市委、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两违”综合治理和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融委〔2018〕32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书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街)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镇(街)查处并组织拆除。

严禁对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第三十一条要求挂牌施工的,视为无审批手续,属地镇(街)及规划、国土等行政执法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市监察委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实施村民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对本暂行办法涉及规划、土地及建设方面的条款进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福清市城市规划区外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融政办〔2016〕32号)同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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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11: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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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机灵弟 | 来自福建
福清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农村宅基地高效配置,合理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有偿使用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机制,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未取得用地审批的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转让、赠与房屋等方式占用的宅基地,以及超占的专有埕空地,实行有偿使用;依申请的建设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据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机制实行有偿选位。

前款所称宅基地,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前款所称专有埕空地,是指非村集体占用的非农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有偿退出、有偿选位等活动。

第四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收取,各镇(街)负责统一组织、指导与监督;纪委监委、审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等有关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管理。

第二章  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

第五条 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面积是指农户占用的所有宗地的总面积高出可批准宅基地面积的部分。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参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以本镇(街)住宅用地末级基准地价的60%计算]以及土地补偿费,以户为单位,分区域分类分档累进计收。

第六条  住宅建筑占地超标使用费每年计收标准以20m2为一档,超占面积在20m2(含)以内的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按基础价格(基础价格=基准地价÷30万元/亩×10元/m2)收取,每增加20m2,增加部分的收费标准按基础价格提高20%累进计收,但收费标准提高不超过基础价格的60%。原则上专有埕空地50m2以内的面积可不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50m2以外的面积,每年收取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以50m2为一档,超占面积在50m2(含)以内的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按基础价格(基础价格=征地补偿价÷3.775万元/亩×5元/m2)收取,每增加50m2,增加部分的收费标准按基础价格提高20%累进计收,但收费标准提高不超过基础价格的60%;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只能调低)。

第七条  村级组织可结合本村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上下10%的范围内调整确定本村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并可结合基准地价、土地补偿费的调整从下一个缴费期(如村两委换届)作相应调整。有偿使用费的确定和调整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所在镇(街)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村集体须与建房户签订协议,明确有偿使用费的计收标准、额度、缴纳年限等内容。

鼓励建房户一次性缴纳五年的有偿使用费。一次性缴纳五年有偿使用费的建房户可按计收标准的90%计收,逾期按每日1‰-2‰收取滞纳金。

第九条 未实施农村更新改造的村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房屋建成后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且1987年1月1日之后无新建房屋的,不受用地面积标准和用地审批的限制,可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未实施农村更新改造的村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政府审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建成后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且1999年1月1日之后无新建房屋的,批准用地面积内的可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烈军属、低保户、贫困户等,确无能力交纳有偿使用费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村级组织民主决策审查,报所在镇(街)审核后,可以缓交或减免。对于减免对象及减免幅度,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宅基地有偿退出

第十二条  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回购本村农户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宅基地。

对于有偿退出旧房宅基地的,有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应申请注销旧房的不动产权属证明。

第四章  宅基地有偿选位

第十三条 “拆旧、拓新、整漂亮”的村级组织,应先满足拆旧安置后,再安排依申请建设用地。建房统筹供地的先后顺序为:安置地-借地退出地块-依申请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建设用地的(“折旧、拓新、整漂亮”安置地除外)可采用投标方式进行有偿选位。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制订投标细则,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所在镇(街)审核同意后执行。

无有偿选位意向的村,由村级组织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位。

第十五条 参加选位的农户缴纳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少于建设成本平均分摊费用的30%,投票人中投后反悔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承担再次投标选位差价的损失。

第十六条   投标选位所得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协商或民主自治方式决定资金用途。

第五章  收缴管理

第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建房户、宅基地面积、批准用地面积、超占面积、收费额度等情况登记造册,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所在镇(街)核准后收缴。

第十八条 收取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第十九条 有偿使用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农田水利建设等。

第二十条 建房户退出宅基地的,村级组织应退还当年度及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因公共建设需要无偿拆除超占埕空地上的围墙,埕空地可按村庄管理规定补偿,村级组织应退还当年度及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

已向镇村认可的组织缴纳过有偿使用相关费用的建房户,可以认定抵扣宅基地超标使用费,不足部分必须补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村党员干部、工商业主、产业协会负责人、在外知名人士应带头缴纳,并动员其亲属积极参与缴纳。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应举报不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建房户,镇(街)对村集体举报的违法建设必须依法作出处理。建房户不按时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应分配给建房户的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中扣除有偿使用费及滞纳金。

(二)不予纳入村委会干部和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不得评为文明户。

(三)不予办理农房抵押贷款等登记手续,宅基地不得转让。

(四)将拒不缴纳有偿使用费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五)对党员视其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村可根据本办法制定《XX村宅基地有偿选位实施细则》《XX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报所在镇(街)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宅基地超标使用收费凭证不作为不动产确权来源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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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1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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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住房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不动产权利,根据《福州市“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榕政办〔2015〕11号)和《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榕政办〔2019〕113号),借鉴相关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历史“两违”建筑问题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农村历史“两违”建筑问题是指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至2016年6月17日《福清市关于加强“两违”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融委办发〔2016〕18号)下发之前,因历史原因未经合法审批建设的农村住房。

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房屋,房屋至今无改建、扩建,可按房屋实际用地面积确定宅基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条  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遗留问题,按现有政策分为可审批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称“可审批补办”)与不可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称“不可审批补办”)两类问题。

(一)可审批补办的农村历史“两违”建筑

可审批补办的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于2016年6月17日之前;

2.在城市规划区外自建自用的村民住宅;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及“一户一宅”;

4.不影响“三边三节点”整治、不妨碍重点项目建设;

5.不影响公共安全、无邻里纠纷和社会影响小;

6.建筑层数6层以下,建筑面积1000m2(含1000m2)以下,宅基地面积200 m2(含200 m2)以下;

7.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不可审批补办的农村历史“两违”建筑

除可审批补办外的所有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均为不可审批补办的农村历史“两违”建筑。

第四条  处理农村历史“两违”建筑问题,应当以尊重历史的态度,坚持“尊重事实、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原则。既要严肃规范有章可循,又要切合实际客观公正;既要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又要利于长效管理;既要妥善处理农村住房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又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农村历史“两违”建筑遗留问题处置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相衔接。

第二章   可补办的历史“两违”建筑问题处置

第六条  1987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7日期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下称“未批先建”),按法定面积确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50 m2,非建设用地不超过120 m2),超占面积在补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事栏备注(内容包括实际用地面积、超占面积等)。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内容须同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

1987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7日期间只办理部分土地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下称“批少建多”),按法定面积确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原则上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50m2、非建设用地不超过120m2,但原批准面积超过以上面积限额的按原批准面积确定),超占面积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事栏备注(内容包括实际用地面积、超占面积等)。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内容须同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

上述两款情形的宅基地,处罚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村委会复审以及镇(街)相关部门联审并报镇(街)批准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个人住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第七条  补办用地手续的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属于“未批先建”宗地面积超过批准补办用地面积的土地,以及属于“批少用多”宗地面积超过原批准用地面积的土地,须向所在村集体缴纳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费,超占部分的宅基地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事栏备注说明。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费按《福清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属于“未批先建”和“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申请人须另按建筑占地面积向所在村集体缴纳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当期征地补偿标准计收。

第九条  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核实的,该房屋在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且经村集体同意、四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前提下,并由申请人作出安全责任承诺,由镇(街)出具《乡村个人住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第十条  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核实时,由所在镇(街)对违法建筑先行进行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根据建筑面积核算,建筑面积450㎡(含)以下的按100元/㎡标准计收;建筑面积450㎡(不含)-1000㎡(含)的按150元/㎡标准计收。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按要求在土地补偿费、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费缴纳单和《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开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使用集体土地补偿费、宅基地超标有偿使用费和违法建设规划处罚款的缴纳。未完成缴纳的,其补办申请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  对历史遗留问题类型的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申请人可凭补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个人住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以及相关材料办理土地和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

按本办法处理的超占宅基地、超建房屋的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注明,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栏只登记宅基地和房屋合法面积;能区分的违法超占、超建面积部分在宗地图和房产图上以虚线划定。

第十三条  村庄内的建筑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可以抵扣处罚基数:1.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或经批准的村内自有存量住宅,在村集体同意拆除或收回后,可以按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抵扣处罚基数;2.如旧房改建、交出旧房、退出旧宅基地及已向镇(街)缴交“建房配套费、土地补偿费”的建房户可以等建筑占地面积和等建筑面积抵缴相关土地补偿费、违反建设规划的罚款;建房户已向村集体认可的组织缴纳的费用不得用于抵扣规划行政罚款,但可用于抵扣土地补偿费和超标土地有偿使用费;3.补办对象如属于特殊困难户或精准扶贫对象,经过村委公示后没有异议,并报所在镇(街)研究通过后,给予适当补助。

以上1、2两种处罚基数抵扣可以累加,在拆旧村民与村集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封房后,扣减罚款金额,未抵扣部分仍按原标准罚款。同时,根据参加抵扣的建筑是否位于“拆旧、拓新、整漂亮”范围内,其拆旧补偿采取不同的补偿安置方式:1.红线范围内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2.红线范围外的,采取借地退出方式,在村集体使用该旧宅基地时转为货币补偿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至2016年6月17日止,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处理程序:

(一)农户提出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查农户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的基本情况,并出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的证明;

(三)镇(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农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四)镇(街)对符合处理条件的农户进行处理,农户向村集体缴纳土地补偿费和超标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申请补办个人历史两违住宅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六)凭处理依据,镇(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

(七)凭补办的相关审批手续及处理依据进行产权登记。

第三章   不可补办的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

第十五条  因各种限制因素暂不能完善用地手续的宅基地,由镇(街)查清现状,建立台账进行严格监管。

第十六条  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所在镇(街)处置。原则上以拆除复垦为主。

第十七条  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拆除

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等农民建房及其他设施,由不动产所在镇(街)进行拆除。该宗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拆除复耕后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出让

对可以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在依法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挂牌出让。市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支付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价款,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附加条件。竞得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土地出让金、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价款缴入规定的财政专户,并依法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环评、供地等手续。

(三)使用

对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镇(街)可以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村民使用。

(四)其他方式

对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两次以上组织挂牌出让但无人竞得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出租。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租价格进行评估,公开招租。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租金。违反约定的,租赁合同终止,由财政部门另行处置。

2.收储融资。政府性融资平台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收储、融资。

3.统筹使用。安排给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全资公司临时使用。

第十八条  对所有不可补办手续的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在未经依法处理前,村级组织应按照建筑占地和专有空地的面积全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收标准参照《福清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中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费计收标准执行。村级组织收取的本项费用不予抵扣或退还。

对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违建户,村级组织应向镇(街)举报。镇(街)在接到村集体举报后,必须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治违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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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拆旧、拓新、整漂亮”拆旧补偿办法

为规范村庄“拆旧、拓新、整漂亮”拆旧补偿行为,维护村集体与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拆旧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开展拆旧补偿活动,各村拆旧具体范围以项目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拆旧范围内的被拆人均列入补偿对象,以被拆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有权机构认证证明作为补偿依据。

(二)征迁补偿方式:采用“借地退出、地块安置、产权安置、货币补偿”等4种农村宅基地退出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地块安置为主,有条件的村可采取公寓式产权安置,鼓励“借地退出”旧宅基地。若被拆房屋属于以下情形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⒈被拆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⒉被拆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⒊被拆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⒋被拆房屋被法院查封的。

三、原则

(一)补偿计算

房屋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土地补偿(专指住宅),经批准的房屋建筑占地土地补偿价格按各镇(街)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以本镇住宅末级基准地价的60%作为基准地价,下同)计算;房屋补偿,由房屋重置价和二次装修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组成。埕地、空地的补偿: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的,属划拨土地或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基准地价的60%计算;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基准地价的40%计算;其他未确权和未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征地价格计算。无使用价值的闲置废弃附属设施、倒塌的住房等建筑物或临时搭盖,时间超过2年以上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实行无偿收回,也可按征地价格适度补偿。埕地、空地是指房屋四至权属明确、界址明显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扣除建筑物占地后余下的土地。

⒈选择借地退出方式的,村集体向村民借用废弃坍塌的宅基地或者旧宅,用于建设村庄配套设施,村民保留宅基地资格权并按登记房屋的状况,待条件成熟时兑现宅基地或转为货币补偿。

⒉选择地块安置方式的,拆旧拓新单位与被拆人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总金额和安置区建设费用(含报批、收地、拆旧补偿、地上附着物、三通一平及其他税费)之间的差价进行计算,选好地块后即进行结算。

⒊有条件的村可采取公寓式产权安置,安置方式由各村另行研究制定。

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旧补偿费用包括建安、建筑占地、附属物(含埕地、空地)等补偿和各项补助及奖励。由被拆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安置原则

采取“先签约、先封房、先选地(房)”的办法,在相应安置区内按选地顺序号进行选择安置地(房)。

四、面积计算

土地、房屋面积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面积测量由各镇村组织实施,依据国家、省、福州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

五、补偿结算程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拆人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后,由拆旧拓新单位结算补偿款。

(二)选择地块安置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封房交拆并选好地块后即进行结算。

六、手续认定

(一)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10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年代久远的老房屋(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虽未经权属登记但确系本人居住使用,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建房证明等有关材料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100%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持有“两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镇(街)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书(《用地申请表》《用地通知书》《建筑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一的,手续不完整的建房户,按权证登记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95%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三)经镇(街)建房清理(持有有效凭证、且四至清楚、权属明确)的,按清理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90%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四)原持有“两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经村和镇(街)确认后,在原权证范围内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10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超出原权证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年限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五)无任何手续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⒈1987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85%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⒉1993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8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⒊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7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⒋2007年1月1日之后,无审批手续建成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超过签约期限或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

(1)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5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2)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建成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4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3)2011年6月30日以后建成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以上未经权属登记、未经镇(街)建房清理等无审批手续1987年1月1日后建成的住宅,宅基地占地认定面积以120m2(非农用地150m2)为限,超出部分按埕地、空地补偿计算;其建筑部分认定面积以300m2为限,按拆旧补偿标准计算,超出部分(含超出的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和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按拆旧补偿标准的70%计算。

2016年4月1日以后未经审批建成的所有建筑(含住宅和临时搭盖),不给予含建安造价在内的任何补偿。

建房时间和建房手续由村审核并公示后,由项目所在镇(街)结合航拍图等技术资料予以审核确认。

七、夹层、地下室的补偿

夹层、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补偿价格不得高于主体建筑面积最低补偿价格。

(一)层高小于2.2m的房屋夹层按房屋建安造价70%补偿,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层高2.2m及以上的夹层、阁楼,按规定予以认定建筑面积。

(二)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超过其层高1/2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认定建筑面积;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超过其层高1/3(不含1/3)不足1/2(含1/2)的,按规定给予认定一半建筑面积;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不超过其层高1/3的,只给予房屋建安造价补偿,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八、地块补偿安置

(一)资格条件

以“一户一宅”为基本条件,本村范围的拆旧相关利益人,在本村集体范围内其他区域还拥有宅基地、继承房产、分析房产房屋或流转宅基地、现有宅基地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以及非本村居民的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不能享受地块安置,并且由被拆人自行解决过渡问题。

(二)地块安置原则及结算

地块安置按照“先交拆先选地”“一户一宅”为原则。

⒈认定补偿安置建筑占地面积超过或小于安置地块面积的,均以安置地块所定的成本分摊单价结算。

⒉拥有祖宅的户籍从拆旧范围迁出的乡贤、村民,其拆旧补偿认定面积大于单块安置地的且在本村没有住宅的,允许选择一块安置地置换并分摊安置区建设费用,待符合条件(包括户籍迁回本村)后给予审批建房。

⒊安置地块的挑选顺序,按搬迁封房顺序依次排号,同批次搬迁封房的,以抽签方式抽取选地顺序号。

(三)安置地成本价每亩定价由镇村研究确定(建筑占地、埕地、空地及公摊用地统一此价)。

(四)安置宅基地面积标准

⒈每人原则上安排宅基地基底面积20m2。一户只有一人的,不予单独安置地块,可归并入他幢亲属户内安置,无法归并的实行货币补偿。

⒉一户2人以上的宅基地安置面积标准,按照《福清市城市规划区外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⒊被拆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小于30m2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如被拆人(或直系亲属三代以内)在本项目内有其他被拆房屋的(含共有产权析产所得份额),可合并安置。

(五)分地块安置

经调查核实属“两户以上拥有一宅”并要求分地块安置的,原则上分户安置地块总面积应不大于认定补偿安置土地面积,补偿安置土地面积大于分户安置地块总面积的允许直接分地块安置。扣除分户安置土地总面积后,剩余的土地面积采用货币补偿。

被拆人计户(户数),以所在镇(街)派出所户口档案为依据。具体户口迁入截止时间界限及认定办法由拆旧拓新实施单位制定。特殊情况的由外侨办、镇(街)(拆旧实施单位)、派出所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综合认定。

九、搬迁过渡

(一)搬迁补助

根据认定建筑面积,按15元/m2补助标准计算一次;选择产权调换或地块安置的,再计算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二)临时过渡

⒈过渡期限:自被拆人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之日算起,选择地块安置和产权安置的,给予发放6个月临时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发放过渡费。

⒉过渡方式:鼓励被拆人自行过渡并予奖励。

⒊补助标准:根据认定建筑面积按10元/m2·月标准计算。

十、奖励措施

被拆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各村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是否给予奖励及奖励标准,奖励项目可参照如下设置:按时签约奖励;按认定补偿安置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由各村自行制定)。

各村可根据财力情况自行制定是否提供以下补差价: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认定补偿安置建筑占地面积给予一定的地价补偿款,具体金额由各村研究确定。

(二)选择地块安置的,认定补偿安置建筑占地面积超出安置地块面积部分,可给予地价补差。

(三)采用本办法的所有土地补偿不享受留用地政策。

十一、其他补偿

房屋的附属物补偿按附件5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拆旧红线范围苗木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融政综〔2015〕186号)执行。

十二、困难保障

各村应做好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的最低住宅保障。

十三、房屋搬迁程序

(一)由拆旧拓新单位将实地测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拆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必要时要进行公示。

(二)被拆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被拆人应当按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四)被拆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携带各种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户口簿、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镇(街)清理建房手续(持有有效凭证)、户主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各2份。

十四、制定《XX村庄拆旧补偿细则》。

各村应根据本办法,在镇(街)的指导下,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级《XX村庄拆旧补偿细则》,其标准原则上可在上述标准的上下30%内浮动,由村集体自行确定,并经“一事一议”通过后由村集体组织实施。
附件.docx (55.28 KB, 下载次数: 112)
附件:1.被征收(收回)房屋重置价标准
2.被征收(收回)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3.房屋二次装修重置价标准
4.房屋二次装修成新率评定标准
5.房屋的附属物补偿标准
6.村拆旧前期工作摸底调查表
7.村拆旧店面分类摸底调查表
8.村拆旧企业摸底调查表
9.村拆旧祖厝、寺庙摸底调查表
10.村拆旧摸底调查汇总表
11.村“两违”建筑摸底调查汇总表
12.临时搭盖的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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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lor Smi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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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11:00:05
再苦,也别忘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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