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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福清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参照福州市目前实际操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对《福清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调整如下: 1.关于预售资金支取的问题。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拨付使用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1.主体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60%;2.项目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85%;3.项目交付使用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95%;4.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拖欠的证明材料,监管银行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当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累计进账超过该监管账户涉及所有楼栋的监管总额度,则超出部分可以支取。 2.修改《福清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调整预售资金拨付对象限制。原《福清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作废,启用《福清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202107版)》(详见附件) 3.关于同一监管账户同时作为多楼栋的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支取问题。 将同一监管账户监管的所有楼栋的预售资金进行捆绑管理,按施工进度最慢楼栋的施工情况计算施工进度。 4.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与我局签订补充协议将已办过预售的楼栋预售监管规则按照新规执行。 5.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福清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202107版) 2、福清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1、
福清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202107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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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福清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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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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