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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到半年就闹离婚 彩礼和嫁妆怎么分?

扁肉姐姐 发表于 2018-9-23 12: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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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江阴镇高某(男)与严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3个月后,高某、严某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高某依江阴风俗,给了严某聘金38.8万元及黄金首饰若干。婚礼上,严某娘家共为严某置办各类家电、家具花费人民币5万元,又给严某现金58.8万元,作为给严某的嫁妆。
随后,高某、严某在江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但登记结婚不到半年,双方就以性格不和闹离婚。高某要求严某返还聘金38.8万元以及黄金首饰,并且提出双方结婚时,严某娘家置办的嫁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律师评析: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庄小燕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高某要求严某返还彩礼,首先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并且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案中,严某父母在严某结婚时陪送的嫁妆,基于法律精神,该行为应当是属于赠与的行为。但是也分几种情形,如果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当认定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姻登记后陪送的嫁妆,除非女方家属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否则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严某家人置办的嫁妆在严某与高某婚姻登记之前,故该笔嫁妆应当属于严某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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