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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二手车出口规模,有序推动二手车出口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有效指导二手车出口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4〕89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手车出口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需满足上述公告所列条件。 (一)县区部门初审 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属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对属地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指导,并对有关资质进行核实。 各地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进行指导,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在企业整套纸质申报材料封面签属“审核通过”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报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各地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二)市级部门复审 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复审。在市级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其中“企业及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表”需上传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扫描文件),提交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省级部门终审 企业在获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的一年内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下一年度需重新申报。 (一)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及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表(附1); 2.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汽车国内交易、汽车贸易、经营业绩等; 3.二手车出口业务未来三年发展计划,并附《未来三年二手车出口目标量化情况表》(附2); 4.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包括二手车国内采购、质量保障、境外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并附《二手车境内采购渠道情况表》(附3)、《二手车出口境外销售渠道情况表》(附4)和《二手车出口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表》(附5);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海关代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 7.企业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承诺书(附6)。承诺书应有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流通企业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能够满足办公及二手车展示、销售的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使用权证明文件应有甲乙双方法人或委托人签名及公章),场所产权方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场所照片; 2.不少于3名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的能力证明(鉴定评估人员能力证明的发证机构应在人社或民政部门备案),该评估人员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以及鉴定评估人员证明的发证机构在人社或民政部门备案的佐证材料; 3.汽车销售或贸易情况,并附《汽车销售或贸易情况表》(附7)及证明文件,包括销售或贸易合同,以及合同履约证明。提供外文合同的,应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销售或贸易活动应体现为本企业行为;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当期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投资方投资证明; 5.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车的,无需事先申报,凭本企业中标文件、对外承包工程备案表、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生产企业应提交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证明文件。 各地应自2024年5月15日起,组织、指导属地企业申报二手车出口备案,并督促属地原试点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备案,确保二手车出口工作顺利过渡、无缝衔接。 附件:1.企业及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表 2.未来三年二手车出口目标量化情况表 3.二手车境内采购渠道情况表 4.二手车出口境外销售渠道情况表 5.二手车出口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表 6.承诺书 7.汽车销售或贸易情况表 附件材料领取及材料送审请联系
福清市商务局 小戴 85229590/小刘 85570966 地址: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19楼19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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