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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溪镇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告知书,请查收!

正派 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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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告知书


致:全体村(居)民、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界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二)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权人不得以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权属不清的,有管理人的由管理人为责任人;无管理人的由使用人为责任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均无的,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管理责任。

(四)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房屋的党政机关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须在出入口等明显位置挂牌公示责任人,并及时更新。


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内容

(一)建设单位职责

1.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须书面告知受让人房屋使用安全事项。

2.告知内容应包括房屋竣工时间、设计工作年限、规划用途、楼(屋)面设计荷载、承重墙位置、抗震情况、主体结构布置、白蚁防治及使用维护要求等。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保修责任(使用不当、不可抗力、第三方侵权造成的损坏除外)。

(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职责

1.合理使用房屋。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和房屋性质合理使用、装修房屋;

2.安全检查与维护。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治理措施;

异常情况警示:当房屋出现《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隐患迹象(如:房屋基础突然沉陷、开裂;承重构件出现严重裂缝并持续发展;承重墙体产生过大倾斜;墙体或天花板粉刷层突然大面积剥落;房屋突然发出异常声音等)时,应立即采取排险措施;

3.白蚁防治。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4.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5.配合应急处置。协助、配合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房屋使用人发现安全隐患的,须立即告知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并配合相关工作。

(三)区分所有权房屋相关方职责

1.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修缮和维护,委托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按约定实施并建立管理档案。

2.业主自行管理的,由全体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3.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代为管理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相关工作。

(四)人员密集公共建筑责任人职责

学校、医院、交通场站、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责任人,须每年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建立房屋安全档案。

(五)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禁止性行为规范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抗震、消防、人防等功能设施;

(三)擅自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四)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五)擅自设置设施、障碍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违规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七)影响毗邻房屋使用安全的改造与施工;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担前款规定禁止情形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


四、房屋安全鉴定情形

(一)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房屋主体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三)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养老服务用房、交通场站、商场、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合理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经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鉴定的其他情形。


五、危险房屋治理要求

(一)应当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撤离或组织人员撤离,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二)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

(三)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四)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


六、法律责任提示

(一)不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实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及公共安全的,责令限期委托;逾期仍不委托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履行危险房屋治理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租、使用危险房屋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 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履行本告知书规定责任,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所有权人隐瞒房屋安全隐患、使用人违规操作引发事故的,各自承担主要责任;危及公共安全拒不整改的,将移交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置。

(八)建设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保修责任、相关单位未履行合同及法定责任引发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应急处置

发现房屋出现墙体裂缝扩大、地基沉降、异常声响等安全异常征兆时,应立即撤离人员,设置警示标识,并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咨询、举报途径

如对房屋使用安全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或举报:

1.渔溪镇各村(社区)委员会

2.渔溪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0591-85681247,地址:福清市渔溪镇隆华路266号

3.福清市住建局:0591-85167330,地址:福清市清昌大道1号

4.通过“12345”电话等渠道投诉、举报。


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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