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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重要通知!事关福清民办学校招生

树人教育 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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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12月19日,福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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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福州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均要向审批机关(市、县教育部门)申请备案。

(二)民办学校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备案内容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体现民办学校的真实信息、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录取办法、公布录取时间和形式、收费标准等内容。其中相关内容的表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学校名称,要使用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名称全称

(二)办学类型,要注明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等;

(三)学校地址,要与办学许可证一致,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分校、校区等须注明;

(四)收费项目、标准,要明确批准文件的名称、编号和收费监管账户,备案通过后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五)退费办法,要逐项明确退费的条件、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以及相关文件依据等;

(六)招生简章和广告涉及到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数量等基本条件数据时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备案程序

(一)各民办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之前向审批机关(市、县教育部门)申请备案。

(二)教育部门对备案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整改后应重新办理备案。

(三)在不同媒体发布同一内容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无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只限本学校使用。

四、申报材料

(一)需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纸质样稿(需加盖学校公章)和电子稿;

(三)当年核定的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四)发改和教育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复印件(营利性民办学校不需提供);

(五)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需出示有关部门对该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获得各种荣誉、奖项及其他有特定指向内容的,需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招生简章备案报告》、《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示范文本详见https://zwfw.fujian.gov.cn/)

五、管理监督

(一)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发布情况列入年度检查重要指标,并作为评先评优、专项资金分配和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应在明显位置标注“经×××教育局备案”字样,以及备案日期、备案号;未经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或广告,一经发现,教育部门要向社会通告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民办学校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等相关违法行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方作出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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