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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信息] 福清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年044号

鱼丸女士 发表于 2018-9-23 12: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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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融国土征公告〔2015〕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15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5]334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土地权属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合计
农用地
林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2015-城市05-01
海口镇牛宅村
4.9442
3.7120
0.0108
1.2214
0
征地补偿标准

50.7万元/公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22.5万元/公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15万元/公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按《福清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福清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备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融政综〔2012〕60号文件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融政综〔2012〕101号文等规定执行。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我市住建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符合《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镇(街)、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由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协调。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福清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福清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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