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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福清这家“蕃薯丸粉”,被罚了!

 
陈?? 发表于 2021-10-19 09: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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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清市玉屏建中干水产品摊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类别:食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融市场监管玉屏罚字〔2021〕10 号

·案件名称:关于福清市玉屏建中干水产品摊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清市玉屏建中干水产品摊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3月21日以64元/斤的单价从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彬松干货商行购进虾仁20斤,并以75元/斤的价格用于销售。2021年4月27日,上述批次虾仁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不合格(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测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至案发之日止,上述虾仁当事人自用8斤,赠送亲戚6斤,销售6斤,计货值金额450元,计违法所得450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虾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文件的要求,工业用甲醛属于非食用物质。当事人销售经检验含工业用甲醛的不合格虾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因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具备减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2、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采购虾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处以警告。

当事人采购虾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处以警告。

以上罚没总计50450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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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垠山面粉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类别:食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融市监阳下罚字【2021】6号

·案件名称:福清市垠山面粉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清市垠山面粉加工厂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因管理失误将蛎饼粉的产品标准号“Q/FQYS0002S”错误印制在该名称标记为“蕃薯丸粉”的包装袋上,印制数量300个,2021年01月13日当事人在生产“蕃薯丸粉”时使用上述名称标记为“蕃薯丸粉”、产品标准号为“Q/FQYS0002S”的包装袋作为外包装用于食品包装,至案发之日止,生产并入库65包“蕃薯丸粉”(净含量:350克,产品标准号Q/FQYS0002S),其中5包用于留样,该批次蕃薯丸粉每包成本价2元,以每包3.75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福清市石竹芦峰家庭农场10包、福清市玉屏俞智理调味品店20包、陈花30包,至案发之日止,因福清市玉屏俞智理调味品店停业倒闭和陈花无法联系进行召回工作,当事人召回福清市石竹芦峰家庭农场8包涉案“蕃薯丸粉”,扣除召回数量,当事人实际销售52包涉案“蕃薯丸粉”,货值金额计243.75元,违法所得计195元。2021年01月18日,5包留样和235个未使用的名称标记为“蕃薯丸粉”、产品标准号为“Q/FQYS0002S”的包装袋因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拆迁产品停产已现场销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蕃薯丸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处罚情节,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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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龙田镇友谊村前林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类别:药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融市监龙田罚字〔2021〕14号

·案件名称:福清市龙田镇友谊村前林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清市龙田镇友谊村前林卫生室

·主要违法事实:1、当事人于2020年1月30日从福建省隆田医药有限公司以4.3元/瓶的价格购进10瓶维酶素片(厂家:洛阳伊龙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90504,生产日期:20190510,有效期至202104,规格:0.2g×100片),药品以零差价方式销售。至案发之日止,上述药品用掉了9瓶零56片,剩下1瓶(瓶中有44片),无法证明是否属于在有效期内合法使用,剩余1瓶(瓶中有44片),在超过该药品有效期之后仍与合格药品混放使用,计货值金额1.89元,至案发之日止,未获违法所得。

2、当事人于2020年5月9日从福建省隆田医药有限公司以17.8元/瓶的价格购进5瓶盐酸普萘洛尔片(厂家:江苏亚邦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E191205,生产日期:2019年12月03日,有效期至:2021年6月2日,规格:100mg×100片),药品以零差价方式销售。至案发之日止,上述药品用掉了4瓶零3片,剩下1瓶(瓶中有97片) ,在超过该药品有效期之后仍与合格药品混放使用,计货值金额17.27元,至案发之日止,未获违法所得。

3、当事人于2019年9月24日从福建省隆田医药有限公司以3.9元/瓶的价格购进10盒骨肽片(厂家:安徽宏业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90501,生产日期:2019年5月13日,有效期:至2021年4月,规格:1×12片/板/盒),药品以零差价方式销售。至案发之日止,上述药品用掉了8盒,剩下2盒,在超过该药品有效期之后仍与合格药品混放使用,计货值金额7.8元,至案发之日止,未获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使用上述3种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6.96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购进药品时未有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记录。

另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曹挺未进行度健康检查。曹挺于2021年7月22日取得《福建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有限期限: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按劣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本应经过药品检验机构质检,但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 函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认定为劣药,无需进行检验。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涉案产品风险性低,违法经营额低,危害后果轻微,具备减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
1、没收在扣的超过有效期的维酶素片1瓶(瓶中有44片)、盐酸普萘洛尔片1瓶(瓶中有97片)、骨肽片2盒;
2、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记录,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
1、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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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喜 | 来自福建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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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07:46:41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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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青 | 来自福建
这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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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07:40:56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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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888 | 来自福建
生意不好做啊,钱不好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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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4 19:55:16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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忒歨 | 来自山东
吃的东西质量要过关,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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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4 09:56:14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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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莫言) | 来自福建
还是自己做着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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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3 21:44:46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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焔5201314 | 来自福建
因为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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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3 09:43:13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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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ly | 来自福建
无商不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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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3 07:19:18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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颇无争议 | 来自福建
就是要重罚,食品安全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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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21:12:26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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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色 | 来自福建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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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01:06:27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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