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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陈宁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2273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宁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陈宁 被执行人陈宁,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洋坂村洋头147-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0723×××× 执行金额:105.95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宁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举报被执行人陈宁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3%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1605。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 年 7 月 29 日
因被执行人陈明珠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2273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明珠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陈明珠 被执行人陈明珠,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高厝村坪头顶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0615×××× 执行金额:105.95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明珠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举报被执行人陈明珠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3%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1605。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 年 7 月 29 日
因被执行人施文梅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民初7697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施文梅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施文梅 被执行人施文梅,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门口村塘边16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31215×××× 执行金额:6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施文梅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施文梅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3%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1871。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 年 7 月 29 日
因被执行人张雄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648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雄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张雄 被执行人张雄,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向高路明坤楼203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50618×××× 执行金额:28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雄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张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167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 年 7 月 29 日
因被执行人林乌俤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民初2661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乌俤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林乌俤 被执行人林乌俤,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东南村南窗12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30910×××× 执行金额:23.5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乌俤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林乌俤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2%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 年 7 月 29 日
因被执行人林为新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1民初2661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为新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林为新 被执行人林为新,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东南村南窗12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51015×××× 执行金额:23.5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为新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林为新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2%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9。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 年 7 月 29 日
特别说明 第十三条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范围为法律规定的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十四条 悬赏执行不适用以下情形:
1、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2、举报人使用违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3、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的; 4、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5、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6、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