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办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清市民宿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日前,《福清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已完成修订并出台,此次修订对乡村民宿的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卫生标准等进行更深入的指导和规范,明确并简化了乡村民宿的申办、备案流程。符合条件的,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福清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乡村民宿是指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中的相关要求,位于镇(不包括镇区村、社区)、村庄的,利用乡村农民自有住宅或者租用他人民宅,结合当地人文环境、自然景观、生态资源及生产生活方式,通过设计改造,形成鲜明的文化主题特色和互动体验感受特征,以旅游经营方式,服务于旅游景区景点的,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兼营餐饮的接待场所。
为了便于组织管理实施,原则上实行分区域准入,以行政村为单位,以点带面,循序推进。允许在下列区域范围内开设乡村民宿:特色街区、传统村落、特色小镇、旅游景区景点、省级金牌旅游村、乡村旅游(特色)村所在地。
民宿经营场地应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区域范围内禁限发展民宿。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要求。
乡村民宿经营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总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民宿申办、备案分三个阶段需符合相应的要求
根据《民宿管理办法》,申办、备案民宿需要符合相应的要求,比如,乡村民宿经营场所应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要求,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可以正常经营使用的民宅。
乡村民宿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民宿经营者填报《福清市乡村民宿申请表》,并提交所需材料。村、镇核查并盖章同意后,由民宿经营者持开办申请表到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备案事务,民宿申办、备案流程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各部门审验通过后,民宿经营者到市协调小组办公室领取盖章的《福清市乡村民宿备案登记表》,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开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即可对外经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原《福清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融政办〔2019〕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