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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局公告] 关于重申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管理规定的通告

陈?? 发表于 2021-7-27 17: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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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公共停车场

备案登记管理规定的通告

根据《福清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在登记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场管理,现向社会通告重申公共停车场备案管理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一、备案范围

全市经营性质的公共停车场,即商业性停车场,包括既提供服务又带有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如医院、住宅小区等)。

二、备案所需资料

1、停车场权属证明

(1)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地面停车场提供土地收储单位或市政府同意设置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2)市政用地(公用设施、公园、广场、绿地)临时停车场提供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同意设置、改建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3)自有用地及建筑区划停车场可提供以下任何一项:①建设用地批文及用地红线附图;②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土地出让合同;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⑥建筑区划住户的土地房屋产权证书。

2、交通组织图(包括停车泊位设置方式、进出口位置、内部交通组织方式等);

3、停车收费标准(经营单位自主定价收费标准或由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4、其他应主动提供的(包括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委托经营协议等)。

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具备停车场备案条件的,可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地址:福清市石竹街道福平街1号交警大队,联系电话:0591-85381256)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在2021年8月10日前经督促仍不登记备案的,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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