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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

我脑子特别好使 发表于 2022-5-11 15: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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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精神,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一)引入科技成果奖励。我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我市实施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年实际成交的技术交易额在20万(含)以上的,给予技术交易额10%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科技成果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7万元奖励,对考评优秀的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

二、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激励。在我市注册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我市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年度增长超过3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增长量0.1‰的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奖励。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7万元奖励;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科技服务机构成效奖励。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我市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按实际促成合同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技术合同需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四)完善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按照我市关于扶持“双创”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三、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一)鼓励开展技术交易。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登记方)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科技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年累计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交易额的0.5%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交易额的0.3%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开展技术对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举办技术对接会、科研成果推介会,主办方提前3个月申请,经市发改局备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开展的对接会或推介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完善评价监督机制

市财政局、发改局对列入财政支出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将评价结果作为对该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工作。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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