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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参考] 广州新规:车位优先满足业主 不得“只售不租”

墨镜哥哥 发表于 2019-5-26 11: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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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晨报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房地产项目的停车位管理问题作出了最新的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小区内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同时,《管理办法》还要求,车位出售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车位”,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尚未出售车位应予出租
  《管理办法》对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和出售做了详细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对于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出租前,车位、车库需要依法完成规划验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关于车位、车库租售的监督,如果未按《管理办法》执行,将按照《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2018年10月1日出台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依法处理。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违规企业最高将受到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被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另外,在出租或出售车位、车库前,也需要制定租售方案。车位租售方案和拟出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应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当车位车库数量无法满足项目业主需要时,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出售、出租,并明确物业管理费。
 原则上“一户一车位”
  针对个别住宅小区随意将住宅区车位出售、出租给非住宅区业主的现象。《管理办法》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车位、车库数量未超过本小区内房屋套数的,原则上小区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即“一户一车位”原则。
  但如果车位、车库数量超过小区内房屋套数的,在保证本项目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方可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小区需要购买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或车库的业主,或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如果想要转让车位、车库给小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需将拟转让情况在小区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公证,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本小区业主同样可以提出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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