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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参考] 福清市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供后开(竣)工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大雄 发表于 2019-4-24 16: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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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供后开(竣)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次78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于印发之日起实施。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我市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后,面上存在不少用地单位不按约定时间进行开竣工、多种理由申请延期等问题,对开竣工实际时间的认定及促动建、见效益工作带来较大的困扰。为进一步增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的严肃性,明确开竣工认定标准、加强开竣工过程动态监管,形成违约可认定、可追究机制,对于服务赶超发展、预防闲置土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参照厦门、珠海、福州等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从开(竣)工时间认定标准、开(竣)工申报、认定制度、开(竣)工违约责任追究、开(竣)工延期申请、历史已供建设项目开(竣)工问题处置等五方面推进我市建设项目用地供后开(竣)工管理。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开竣工时间认定标准

  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对开工标准有明确的规定,竣工标准以及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由各地自定,但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却明确约定了开(竣)工的日期,由此导致了冲突;同时竣工时间的认定,厦门市、福州市均以“五方验收”的时间为认定依据,我市以规划验收的时间为定,这样导致部门间互相前置,不利于企业的并联申请。因此在开竣工时间的认定标准上,我局主要参照厦门市、福州市等地的做法,开工时间以第一次施工批准文件颁发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开竣工申报、认定制度

  《暂行办法》中的开竣工申报、认定制度依据2013年6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81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启用动态巡查模块,其中包括了开(竣)工申报。

  历史已供建设项目开竣工问题处置

  鉴于此前我市开(竣)工申报未严格执行,且基本未收取开(竣)工违约金,因此在本暂行办法发布后给予一段免责期。用地单位在免责期内完成开(竣)工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的可免收违约金,鼓励用地单位加快开(竣)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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