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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县金融志:第七章 保险业务

Sun� 发表于 2019-4-16 11: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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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险

民国24年间,我县邮政局曾在城关兼办人寿保险,业务不多,民国36年后,便停办了。
1951年春,福清人民银行代理保险公司业务,初期只办财产火险,货物运输险,团体人身险:到1952年,县保险公司单独设立,曾在本一、二、五等区试办耕牛险,当年投保耕牛642头,占该三个区 耕牛数的95% 。
有的农民认为耕牛保了险,牛的病、伤、死有赔偿,反而不加爱护,牛死了得到理赔,牛肉又可以出卖,因此死牛渐多。当年保险公司的牛险业务,亏损了二万多元,且不能使耕牛得到保护和发展.所以在1953年,便停办了耕牛保险,还停办了木帆险及船舶险简易火险等项业务。
1954年,推广强保火险及货物运输险,运输盗匪险等。
1956年,恢复耕牛保险,但要实行三包,金县投保的耕牛数达12321头,饲养员向高级社三包后,加强对耕牛的保护与饲养,耕牛体健膘壮,有所发展,不再发生滥杀事件。
1958年,保险业务发展迅速,把团体人身险发展到农村集镇中去,在农村的集体养猪及养牛,全部投保。个体的养猪养牛,则重点试办。在城镇着重财产强制险及货物运输险,工商业火险等,保险公司协助各乡镇设兽医站,牛畜的疾病得到科学诊治,本年保险公司人员增到18人,却奉令停办了。
8年来收入保险费及付出理赔款列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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