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购买新建市场化商品住宅的多子女家庭。
(二)本通知所称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合法生育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的家庭。
具体认定时点如下:
1、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自2013年12月28日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自2021年5月31日起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三)本通知所称新建市场化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设并面向市场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
不包括:
1、限价商品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具有政策保障属性的非市场化住房;
2、通过司法拍卖、资产处置等途径取得的房产;
3、商业、办公、车位等非住宅类房产及二手房。
(四)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一)对在四城区购买新建市场化商品住宅的二孩家庭,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购房总价款1%予以补贴,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对在四城区购买新建市场化商品住宅的三孩及以上家庭,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购房总价款1.5%予以补贴,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一)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四城区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支出。
(二)补贴发放按申请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补贴活动时间截止或财政资金使用完毕,补贴活动即告结束。
家庭子女数量以购房时点实有子女数为准,具体认定方式如下:
(一)初婚家庭子女数,按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并依法共同抚养的子女数计算。
(二)再婚家庭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各方生育,且经相关法律文书合法材料确认由现有家庭实际抚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三)已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并合法存续的养子女,计入家庭子女总数。
(四)符合生育政策的双胞胎或多胞胎,按实际出生的子女人数计算。
(五)离异或配偶死亡后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参照初婚家庭计算。
(一)申请
购买新建市场化商品住宅的多子女家庭,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委托售房企业统一代为提交购房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城区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3.子女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再婚家庭需提交抚养子女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6.收养子女家庭需提交有效收养登记证明复印件;
7.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须由售房企业核验原件。
(二)审核
售房企业汇总申请材料后,统一报送至所售住房所在地的区住建(房管)局。区住建(房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市住建局。
(三)公示
市住建局负责汇总各区审核通过的补贴名单,于每月30日前在其官网集中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住建局按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各区后,由各区住建(房管)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在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中对已发放购房补贴的商品住宅进行标记。若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注销网签备案合同的,注销前应全额退还补贴资金。
办理流程:由购房人按财政指定的账户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后,委托原售房企业向原审核购房补贴的区住建(房管)局提交城区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退款申请表,区住建(房管)局确认购房人已完成退款后,予以签章确认。购房人会同原售房企业持经确认的城区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退款申请表,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手续。
(二)申请家庭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隐瞒、欺骗、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获取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纳入相关信用记录。
注:详细政策细则以市住建局最终公告为准
整理自福州日报、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