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1

再次提醒!这些行为本周四起违法

安冶老三 发表于 7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407 1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养宠的小伙伴们注意了!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于202611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专门给养宠划了“红线”

今后养宠不再是私事

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题”

不文明养宠

轻则罚款 重则拘留




明年起,不规范养宠

  最高拘留10日!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对养犬行为的约束作出规定:


一、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动物伤害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注:第五十一条为“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相关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新增2类违规行为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还针对社会生活中频发的危险动物伤人隐患,新增了2种针对违规行为的规定:


一、违规饲养危险动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遵守规章、文明养犬

让我们和狗狗一起

建设和谐、文明的美好城市




来源:央视新闻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1)
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4 小时前 来自手机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5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250200|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5-12-29 22:10 , Processed in 0.060111 second(s), 14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