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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参考] 9月1日起,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均免征契税!

 
大雄 发表于 2021-8-21 08: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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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指出,有六种情形可免征契税。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均免征契税。换句话说,就是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均免征契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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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闻多看点:上浮10%!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福州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

贷款利率上浮10%

今年9月17日起执行

9月17日起,福州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政策,将进行重大调整。其中,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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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叶诚 摄

记者从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

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支持职工首次贷款购房的资金需求

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

2021年8月17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颁发了

《关于调整两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榕公积金管委〔2021〕3号,

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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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调整两项

具体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是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事项;

二是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此次调整后,福州市职工家庭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

贷款利率保持为3.25%

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

贷款利率将上调至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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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政策将于2021年9月17日起执行,即2021年9月17日(含)后网签的贷款人,按《通知》规定执行。对于2021年9月17日前,已经办理网签的贷款人,不会受到此项政策的影响。

此前,福州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申请时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套数查询证明为准,若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查询证明在一套及以内,且职工家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无论是购买首套住房还是二套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均为:贷款年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3.25%;贷款年限在5年(含)以下的,贷款年利率为2.75%。



                         

第二次使用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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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获悉,在实际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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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福州市区有一套房产,用福州公积金贷款购买的,现已经将所欠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清且将其出售了,此后我再购买房可否再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多少?”在福州软件园工作的陈女士的问题,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对此,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士表示,若职工家庭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仅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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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州市长乐区及六县市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结清后可立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若本次购买五城区房源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在上次公积金贷款(仅一次)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本次购买长乐区及六县市范围内房源申请公积金贷款,上次公积金贷款(仅一次)结清后可立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额度方面

目前,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最高额度统一按单职工50万元执行

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与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年龄、家庭收入、福州个人信用评分、贷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等因素密切相关,建议市民登录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使用贷款计算器测算贷款额度,也可以携带有关材料至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就近管理部窗口进行测算,具体的贷款额度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窗口收件为准。

来源:福建日报、新华社、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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