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0

[其他通知] 福清租客和房东注意!国家出手了

陈?? 发表于 2020-9-11 09: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6390 0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昨天(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明确,针对存在“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640?wx_fmt=png
征求意见稿共计八章66条,包括加强租赁机构监管、加大租赁企业扶持以及保障承租人权益等内容。其中,对公众关注的“租金贷”和“高进低出”问题均做出明确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规范方面,征求意见中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征求意见规定,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本征求意见规定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针对“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运营模式,征求意见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征求意见还指出,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建部官网显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

来源:东南网

编辑:张碧芳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4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190853|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4-4-26 07:23 , Processed in 0.063786 second(s), 14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