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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通知] 通知下发!福建严查!

福清机灵弟 发表于 2020-5-22 09: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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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
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活动,
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功能,
利用网络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
……

21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对象

为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母婴店、销售食品的药品经营单位、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专项整治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问题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重点排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超范围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或虚假功能声称等问题。

督促食品销售者严格进货查验,不得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不得虚假宣传、欺诈销售。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重点加大对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通知》中涉及的食品类别以及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追溯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督促做好问题整改。

据悉,此次专项整治历时半年时间,分为三个阶段:

7月31日前,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全面自查,即生产许可情况、过程控制情况、非法添加情况、标签标识情况、宣传和销售情况;

8月1日至10月31日,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1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提升。

事件回顾

湖南永兴出现多名“大头娃娃”

5月11日,湖南电视台《经视焦点》栏目报道郴州市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以蛋白固体饮料冒充婴幼儿奶粉进行销售欺骗消费者”。

节目中讲述到:近日,永兴县多名患者家长发现自己孩子身体出现湿疹,体重严重下降,头骨畸形酷似“大头娃娃”,还有不停拍头等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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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媒体调查发现,这些患儿被医院确诊为“佝偻病”,且都食用了一款名为“倍氨敏”的“特医奶粉”,而该“特医奶粉”实际为“固体蛋白饮料”。从照片中可见,这些儿童,头部比例明显偏大。

生产方工作人员称,“包装清晰标注为固体饮料,没有夸大宣传。”据了解,“倍氨敏”生产方为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天眼查数据显示,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目前,该公司有已注册的“倍氨敏”商标。根据该公司公开年报,其2019年销售总额达到1405.47万元。

之后,湖南郴州“蛋白固体饮料冒充婴幼儿奶粉”事件持续发酵。

5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称,将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发现一起重处一起”,并且要“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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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整治对象

       1. 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

       2. 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二)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

       2. 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3. 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 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二、整治措施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全面自查,重点如下:

       1. 生产许可情况。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

       2. 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

       3. 非法添加情况。食品原料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是否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等。

       4. 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5. 宣传和销售情况。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等信息,是否购进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以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并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是否在销售中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 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许可工作,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梳理,掌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适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等情况。要结合企业自查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原料是否合法合规,采购、投料等记录是否真实,是否非法添加,标签标识是否虚假,是否非法销售和虚假宣传等。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核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2. 加强抽检监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有委托生产、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或“纤体”“瘦身”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二)第二阶段: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20年11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细化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坚持打建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既要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发现一起重处一起,盯住不放,久久为功,还要固本强基、建立长效机制,出台制度措施,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同时及时曝光违法案例,形成有效震慑。要坚持开门搞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

       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制度建设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以及统计表(见附件)的电子版、纸质版,于2020年12月10日前报送总局食品生产司。

       附件: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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