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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土地志:第四章 土地赋税 / 第四节 房地产税

大姐姐 发表于 2019-3-15 14: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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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房地产税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开征房捐,按每月租金征收一成,由房主、租户各负半数。光绪二十八年开征铺捐,亦按租金抽取1/10.
民国初期称为房铺宅地税。本县无房税,只有铺税由长(乐)福(清)税务局办理,列省税收入。省核定福清铺税比额(任务)为正税10480元,县另征地方附加20%,公益事业附加10%
民国25年(1936年),长福税务局撤销,福清县经征处成立,接办房铺宅地税征收业务,本县原征铺税,与房铺宅地税重复,因铺税征额在1万元以上,依照省政府征税办法,仍旧照章办理,房税则照新章程,为房宅地税。(看福清FQLOOK.CN)经对县内住房进行分区调查,布置征收。是年,实征房铺宅地税65778元,充作区署及保甲壮丁训练经费。
民国33年7月,扩大房税征收范围,凡居民聚居100户以上,有负担能力的,其房屋均应交纳房税。民国36年11月,国民党政府颁布《房捐条例》,就未开征土地改良物税的县城和商业较繁盛的地区征收税款,适应税率亦作了调整:1.对营业用房,出租的按年租金收入的20%征收,自用的按房屋现值的2%征收。2.住家用房,出租的按年租金收入的10%征收,自用的按房屋现值1%计征。
共和国刚成立时,暂沿用旧税制征收。(看福清FQLOOK.CN)1950年,福清县征收房地产税的地区有城关、海口、东张、渔溪、龙田、高山等6个镇区(不包括农村)。税率分为:按房屋余值计算的为1.2%.按房屋租金收入计算的为12%.是年。征收房地产税款32657元,折算大米88.15吨。
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规定由产权所有人交纳。房产税税率为1%j地产税税率为1.5%.对机关、团体、学校、寺庙自用房地产和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的房地产免税。福清因开征地区人口不满3.万人,免征房地产税。1958年福清开征房地产税,半年后又停征。
1973年简化税制,对国营、集体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只对居民个人、外侨等继续征收。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房地产税成为一个单独税种,但未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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