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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福清法院发布第五十二期“执行悬赏令”

 
小帮 发表于 2024-9-10 15: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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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第五十二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你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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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郑训仁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郑训仁下落及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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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训仁

被执行人:郑训仁,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路周店村山边路东3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590316XXXX

执行金额:1754043.5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训仁下落并由本院拘传、拘留到位的,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训仁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的执行到位金额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71。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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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被执行人江土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江土争的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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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土争

被执行人:江土争,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上在村上在8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10717XXXX

  执行金额:5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江土争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悬赏有效期限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1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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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张秀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秀兰的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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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兰

被执行人:张秀兰,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上在村上在8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80202XXXX

执行金额:5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秀兰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悬赏有效期限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1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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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何建兵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何建兵的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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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兵

被执行人:何建兵,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北翁村325号15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60607XXXX

执行金额:3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建兵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8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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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郑程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郑程忠下落及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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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程忠

被执行人:郑程忠,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马山村村中32-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21107XXXX

执行金额:15万元及利息

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郑程忠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愿意按照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003。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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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说 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文由福清法院新媒体制作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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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怎么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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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0 22:35:42 来自手机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清香百合花 | 来自山东
支持曝光,帮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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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度微凉 : 顶住
2024-9-11 22:55 来自福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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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1 07:48:45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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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何先生 | 来自福建
居然有这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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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1 19:21:03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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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都是老赖财产都转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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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1 22:54:59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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