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福清市检察院提起的杨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由被告人杨某以劳务代偿方式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杨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系福清市首例以劳务代偿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的案件,该案的办理是对恢复性司法实践的一次创新与发展,实现了打击犯罪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案件回顾
杨某于2022年2月起数次携带网杆、捕鸟网、音频诱鸟器等工具到附近山林,以播放鸟叫声诱鸟、私设捕鸟网等方式捕鸟,共捕获20余只野生鸟类(主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鉴定,杨某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已造成对区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损害,价值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福清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杨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生物多样性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损害及修复费用、鉴定费用。

考虑到杨某的儿子长期患病,且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承办检察官决定探索适用劳务代偿的方式,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福清市检察院联合福清市法院多次与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协调,共同探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最终形成一致意见。
庭审前,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修复中心与被告人杨某签订公益损害劳务代偿协议书,聘用杨某担任林木管护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供不少于195日的环境公益劳务。

杨某通过辅助开展林木养护、环境法律宣传等方式履行工作义务,以劳务方式赔偿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生态系统功能损失费及鉴定费用共计3万余元。



该项劳务执行由生态修复中心监督管理、福清市检察院监督执行。目前杨某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开始履行劳务代偿义务。
近年来,福清市检察院始终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新路径,通过异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公益生态服务令、劳务代偿等方式,让生态环境损害获得替代性修复。
下一步
福清市检察院将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
把恢复性司法理念
贯穿司法办案始终
不断探索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为守护生态环境构筑
有力的司法屏障
来源 平安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