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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关于扶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福清商会小喇叭 发表于 2020-10-3 20: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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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综〔2019〕258号

  一、成立福清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每年安排3000万元,重点扶持我市食品、电子信息、化工新材料、医药、电力能源、玻璃、塑胶、纺织等八大产业集群,用于实施突破国际一流技术、研发国内空白技术、攻关关键共性技术、布局前沿重大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研发经费(R&D)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且年度增长率不低于25%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研发经费R&D

(万元)

1000≤R&D≤2000

2000<R&D≤3000

3000<R&D≤5000

5000<R&D≤10000

10000<R&D≤20000

R&D>20000

奖励金额

(万元)

10

20

25

30

40

50

  对企业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按省级确认金额给予补助。

  三、壮大创新企业集群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包括省、福州市要求的配套奖励资金),市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入库按省科技厅级认定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对新纳入培育的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州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10万元补助。

  四、激励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按立项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农业种养殖类不超过30万元)。对列入福州市重大科技项目的,按立项金额的3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对被认定为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被认定为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和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非财政资金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上级财政资助额20%配套资助,最高100万元。

  (四)对通过省级、福州市级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补助。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对通过福州市以上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30万元补助。

  (七)对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按福州市级的补助金额给予100%配套补助。

  六、奖励科技进步成果

  (一)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按上级财政奖励资金100%配套奖励,最高300万元;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在我市申请且获得授权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七、推进创新孵化平台建设

  (一)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福州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二)对被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奖励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奖励至50万元。

  (三)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福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四)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五)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六)对考核合格的福州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1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奖励至15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奖励至20万元。

  (七)对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且企业在众创空间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超过2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众创空间配套奖励,每年每家众创空间所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八)对在福州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注册并实际经营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每家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九)对引进入驻孵化的国家863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分别给项目承担方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八、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一)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在我市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经事先备案,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活动承办方资助,最高100万元。

  (二)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且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团队,给予奖励8万元。

  (三)对获得福州市级以上部门认定具有研发职能的企业,其职工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本科生(工科类)每人每月给予500元补贴,研究生(工科类)以上每人每月给予800元补贴,补贴2年。每家企业获得补贴人数累计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5%,最高不超过100人,已享受过其他人才奖补政策的,不享受此项补贴。

  (四)对获得福州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具有研发职能的企业,对就职于研发部门,并与企业或科研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研发人员,其子女处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的,可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就学申请,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在我市公办学校、幼儿园入学。

  九、推进科技服务新业态

  对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来我市注册并设立实体分机构,按第三方审计机构认定的每年度服务我市企事业单位所获服务费用总额的2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最高20万元。

  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一)对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专利技术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实现技术交易(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秘密转让),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登记额10%奖励买方;卖方为我市科研机构、高校,则按登记额15%奖励买方,单一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二)对引进福清市域外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或个人的发明专利权并将专利权转让到福清市的,每件转让发明专利给予奖励5000元,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5万元。

  (三)对在福州市级以上项目平台对接成功并顺利实施或投产的项目,奖励5万元。

  (四)对获得福州市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按福州市补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加大对发明创造扶持和奖励

  对新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5000元;对新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对同一专利多次获得国外授权的,奖励不超过两次。同一件专利进行分案申请而获得授权的,分案后不给予奖励。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与服务

  (一)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福州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在同一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二)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牌的知识产权工作站所在的园区,给予园区15万元的奖励,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站建设。

  (三)对首家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利事务所,代理本辖区企业及个人申请专利量达到3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专利服务代理机构,在我市辖区内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年达到15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年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年达到50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五)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专利服务代理机构,在我市辖区内代理的专利年授权量年达到1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5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授权量年达到1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35件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年授权量年达到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20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订

  对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项目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 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标准贡献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建省级标准献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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