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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政府网站公布了一份2018年4-6月查封(扣押)情况公告,上面有陈长登、福清市源兴塑料制品厂等36家企业因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等原因被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实施查封(扣押)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未报批环评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未报批环评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未报批环评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未报批环评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未报批环评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未报批环评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未报批环评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未报批环评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表中提及的《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中条款,该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四条为: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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