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头侄儿 发表于 2018-9-24 15:16:05

自贸区----福清区块


园区概况
2014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中福州片区中的福州保税港区面积为9.26平方公里,位于福清境内,分为A、B两个区块,分别位于福清市新厝镇和江阴镇。A区块面积2.95平方公里,为加工贸易区;B区块面积6.31平方公里,包括国际物流园区、铁路物流园、港口集散区。形成先进制造业、保税物流仓储及整车进口三大产业。福清区块汇集了自贸试验区、国家级新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两岸经济合作示范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五区”政策覆盖,政策红利密集释放,使得福清成为先行先试实验田和改革开放高地。
产业导向及招商重点
1、产业导向:
整车及零配件进出口贸易、国际航运物流、保税仓储与冷链物流、保税仓储及保税展示交易、汽车保税改装及维修、先进制造业、融资租赁。
2、招商重点:
根据园区的功能定位,福州保税港区围绕整车进口、保税仓储物流和先进制造业等三大板块进行重点招商。
整车进口:重点招引汽车及零配件经销企业、整车进口全产业链服务平台项目和汽车改装及汽车零部件为主的保税增值加工项目。
保税物流仓储:充分利用利嘉国际物流园及宏捷物流、捷威物流、象屿物流等区内重点保税仓储项目重点招引保税仓储、保税展示、航运物流、跨境电商等业态企业和项目入区发展。
先进制造业:以通用航空产业园为依托,围绕延伸通用航空产业链需求,重点招引通用航空上下游产业项目入园。
土地价格
工业用地:招拍挂底价18万元/亩(保税区围网内底价23万元/亩);
土地成交如果涉及耕地用地要缴耕地占用税35元/平方米;契税税率为成交价的3%,城市配套费15 元/平方米。
税收政策
1.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对融资租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融资租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2.冷链物流扶持政策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享受减免税优惠。对营业收入和纳税都增长特别突出的冷链物流企业,由当地政府从该企业当年税收增量中给予适当奖励。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剥离冷链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享受农业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和财税支持优惠政策。
3.航运物流扶持政策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1)技术提升税收优惠:大中型物流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发生的装备和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兼并重组税收优惠:大中型物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对被兼并企业转移到兼并企业中的房地产,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改制重组后的大中型物流企业承接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
5.人才优惠政策
(1)税收激励:争取参照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政策,实行促进高层次人才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吸引人才加盟、吸收股权投资、发展离岸业务等方面的税收激励办法。
(2)自贸区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取得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6.电子商务优惠政策
经营贡献奖励:对注册地在我市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年缴纳“三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次年开始,按其缴纳“三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7.保税港优惠政策   
(1)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对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存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和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免征出口关税: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3)入区即退税:区外货物运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享受入区即退税政策。
(4)内销选择性征税:根据企业申请,对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区域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销往区域外的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5)保税展示交易:在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可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并向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6)集中汇总纳税: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海关可以对其一段时期内多次进出口产生的税款集中进行汇总计征。
(7)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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